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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1號
公佈日期:20140606
 
解釋爭點
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及所設政黨比例席次與 5% 政黨門檻之規定,違憲?
 
 
三、將5%門檻條款規定於法律,是否較諸規定於憲法中,會更有利於民主活化與國民主權原則的維護?
我國制定上述選舉遊戲規則者,皆是參與競賽的大黨代表,其若以抽象結構或特殊案型的糖衣包裹著自利的內容,應屬不難想像之事。縱然遊戲規則未必合乎當時政治實際情況,大黨們仍不難以其所掌握的多數席次,將有利於己的競爭條件寫入規範中,順利達到阻絕小黨分享政治資源的目的。更嚴肅的是,一旦有上述性質的選舉遊戲規則被載入憲法之中,在修憲門檻極高情況下,就更容易將大者恒大而長期寡占的政治現實制度化。針對上述情形的違憲審查,除會遭遇前述「修憲應無界限」的理念挑戰而生頓挫外,若再誤用一般人對憲法高度尊崇與尊重多數決的善意,小黨縱再多次釋憲挑戰,恐仍面臨無功而返的窘境,長此以往,勢將激化少數升高體制外抗爭的強度,影響法律和平,無助於社會安定。況且民國九十四年的修憲,所上演的就是由兩大黨聯手修憲而有過度政治自利的操控戲碼,國民主權正當性普受質疑,實難等閒視之。(註六)因此,吾人有必要審慎考慮,將「門檻條款」改規定在選舉法律之中,方能收適時修法以回應民意、活化民主之效,頂多只需在憲法中規定「得設門檻,但以不超過多少百分比」的方式授權立法者,由後者視政黨比例代表制名額、合格選民數、投票率高低走向、甚至選民在兩票制下分裂投票的傾向、政黨發展等動態民主之本土情節,作合理判斷後而以法律定之,並於必要時接受司法審查的節制。
參、「真理不會自相矛盾」、「只有選票不能保證實質的自由與民主」-代結語
回到本意見書初始所提「違憲的憲法」問題,本席擬以一個半世紀前美國著名文人梭羅(Henry David Thoreau, 1817-1862)在其一八四八年問世的「論公民不服從的責任」(On the Duty of Civil Disobedience)一文(註七)末尾幾段話(第43段、第44段)的寓意,借花獻佛,兼作為憲政理念的自我表述。梭羅是積極主張廢除奴隸制度的人道主義者,對於美國憲法允許「販奴、蓄奴」的規定,期期以為不可。(註八)但他也深悉在所處的「時代精神」下,識時務的俊傑們還是會以憲法是民主多數決或政治妥協的成果為由,而以滿懷虔敬謙遜的態度將憲法文本視為真理而奉行不渝。因此他隱喻地表示:「真理不會自相矛盾,也不容許以錯誤的手段去彰顯正義。」(Truth is always in harmony with herself, and is not concerned chiefly to reveal the justice that may consist with wrong-doing)對該句話的解讀,若參酌前述兩段話的義理與文脈,不難將之詮釋為,美國憲法允許的蓄奴規定與其本身所揭示「人生而平等」的價值是互斥且矛盾的,蓄奴的錯誤手段自不能彰顯正義,因而證立蓄奴條款並非真理,其縱然規定在憲法內,吾人當無須再為其辯護。
梭羅以不合作但和平的方式「抗民主多數決」,衍生日後的「市民不服從」或「和平抵抗權」等理念與行動,若人民所抗爭的是「不法之法」,而由釋憲者代替人民披掛上陣,即屬違憲審查制度的精髓與寫照。顯見,梭羅與違憲審查制度共同追求的真理,彼此互不矛盾,而違憲審查制度正是彰顯正義的和平手段。也因為如此,梭羅具濃厚自然法色彩的堅毅信念,以及不懼主流思潮而勇於表達的和平抵抗精神,頗經得起時代的考驗,並影響了不少堅持正義的靈魂,包括與他同時代的俄國大文豪托爾斯泰(Leo Tolstoy, 1828-1910)、之後的印度聖雄甘地(Mohandas Karamchand Gandhi, 1869-1948)、美國的民權運動領袖金恩(Martin Luther King, 1929-1968) 與南非抗種族隔離的靈魂人物曼德拉(Nelson Rolihlahla Mandela, 1918-2013)等。本院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是在有明顯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的憲法規範存在而代議又失靈時的司法作為,如果因而避免或減緩一連串的「市民不服從」、「和平抵抗」,或其他激烈反政府抗爭,而有助於憲政秩序的維持,其啟發性的意義就非比尋常。無論如何,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得來與維護確屬不易,甚至充滿血淚斑斑的歷史記憶,值得各盡所能的去維護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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