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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2號
公佈日期:2012/07/27
 
解釋爭點
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違憲?
 
 
解釋要旨
1.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所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要件,與憲法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尚無違背。

2. 依同條第 3 項後段規定,已聘任之教師有前開第六款之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無違。

3. 惟同條第 3 項前段使違反前開第六款者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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