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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82號
公佈日期:2010/11/19
 
解釋爭點
中醫特考有零分或專科平均或特定科目成績未達規定者不予及格,違憲?
 
 
【註腳】
[1]參酌本院先前所為之解釋,如釋字第443號、564號、565號、570號及676號解釋等,皆於解釋理由書中述及。
[2]至於是否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之判斷標準為何,則係另一問題。
[3]Bruno Schmidt-Bleibtreu/Franz Klein, GG(2004), Art. 80 Rn. 44
[4]倘立法者自始並未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補充法律之不足,行政機關在無法律授權下,就法律保留事項所為之規定,即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5]系爭規定是否逾越法律授權範圍之問題,解釋理由書已有說明,不在本文討論之列。
[6]詳見司法院釋字第680號不同意見書。
[7]考試權之運作,就考試相關事項訂定考試法規、決定各項考試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及格方式與及格標準等,均涉考試機關之專業判斷。
[8]可參酌先前釋字第155號、第341號及第547號解釋。
[9]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5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特種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第一項)。前項考試規則應包括考試等級及其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第二項)。」
[10]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9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視等級或類科之不同,其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或以錄取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第一項)。前項及格方式,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第二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第三項)。」
[11]若細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5條之規範及授權內容,應僅有各種特種考試之考試規則(含考試等級及其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至於及格之方式及總成績之計算,授權之條文應為同法第19條。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對筆試總成績之計算所為之規定,似有授權母法錯置之情形。惟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5條之授權,考試機關自得訂定各種專技人員特種考試之考試規則,而及格方式與總成績之計算規則,則有同法第19條之授權(而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訂定)。但第19條之授權,亦僅屬於「整體性」、「原則性」的總成績計算規則,至於各種專技人員之特種考試應為如何具體之及格方式或成績之計算,仍係由考試機關基於其專業性考量而於相關考試規則中加以具體化。換言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5條之授權,仍得成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中對於及格與總成績計算之授權依據。雖就授權之依據可透過解釋而排除授權錯置之疑慮,惟考量到整體法適用上之妥適,並求授權規定一目了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5條、第19條仍有修法之空間。目前考試院已向立法院提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詳見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第5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339號,政府提案第12324號,頁政46以下)。
[12]雖採寬鬆之審查標準,惟授權明確性之要求若涉及對於人民之基本權有重大影響,自應具有一定之要求。授權明確性之要求在本案中因考試權之專業性考量,如何與人民之基本權調和,本文以為若授權明確性能透過修法而更加明確,自有助於避免人民有所誤解或產生疑慮,而於授權明確性之要求上排除其他不明確之懷疑。
[13]此具體化之方法,即透過考試機關以法規命令加以補充。
[14]75年11月7日訂定發布第3條第2項:「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不滿五十分者,均不及格。」其後於83年7月4日修正發布之第3條第2項,亦為相同之規定。
[15]76年12月11日訂定發布第5條:「本考試以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縱總成績達及格標準,仍不予及格:一、國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二、內科學成績不滿五十五分者。三、專業科目有一科成績不滿四十五分者。四、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五分者。」
[16]第3條:「依本法第二條舉行之各種特種考試,其考試規則另訂之。」
[17]第9條:「各種考試除另有規定者外,以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第一項)。前項及格標準如認有變更之必要時,應經典(主)試委員會決議之(第二項)。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另定之(第三項)。」
[18]該條於中華民國88年12月29日增訂修正公布時,其立法理由說明二:「目前部分專技人員特考採平均(六十分)及格制,而專技人員高普考則採T標準分數常態分配理論,按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決定錄取,擬均予以法制化。另增加科別及格制,以擴大改進考試方式技術,提昇專技人員執業水準。」立法院公報,第88卷第54期,院會紀錄,頁135-13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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