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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82號
公佈日期:2010/11/19
 
解釋爭點
中醫特考有零分或專科平均或特定科目成績未達規定者不予及格,違憲?
 
 
(二)釋字第五四七號解釋的「實質平等」之判斷標準?
另外一個與本號解釋原因案件性質較為接近者,為本院釋字第五四七號解釋。針對中醫檢覈考試及格者,本有在國內執業的一般中醫,以及專門在海外執業的華僑中醫。而後者取得中醫執照時,無庸經過筆試或口試,其立法目的概為保障其在海外的工作機會。嗣後相關法律修正,凡領有此「僑」字中醫師考試及格證書或「僑中」字中醫師證書者如回國執業時,必須經過筆試或面試,方能執業。對於此規定有無依據受規範者「出身」(華僑或本地中醫與否)不同,而有違反平等權的差別待遇。釋字第五四七號解釋提出「實質平等」的檢定標準,除了強調該行政命令「並無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外,也認為華僑中醫取得「僑字」及「僑中字」的證書,都沒有經過筆試或面試,如果准許其不經此種考試,無異「使其能規避國內執業所需要之考試,造成實質不平等」,而認為此規定並不違反比例原則。
如果以本院釋字第五四七號解釋所提出「實質平等」的檢驗標準,可知該號解釋要求海外中醫回國診斷病人時,卻欠缺了筆試或口試的檢驗,而此正是國內執業中醫所必經的考驗,因此,病人應當獲得同樣檢驗過程的醫生之醫療。如對照本號解釋之原因案件,同樣擔任中醫,則高考出身者,無庸專業科目平均必須滿五十分、每一個專業科目皆必須達四十五分以上,而內科學更必須滿五十五分,方得錄取的最低門檻,是否符合「真實平等」乎?
五、結論:振興中醫,抑或吹起傳統中醫傳承之輓歌?
本號解釋多數意見承認考試機關可以彈性解釋系爭母法條文所明定三種及格的方式,且承認考試機關對於特考考生另訂嚴苛的及格門檻的合憲性,顯然已經附和了社會當下對傳統中醫傳承方式極端不利風潮:此風潮顯現之一:民國一百年後將廢止中醫特考(醫師法第三條第三項),今後所有中醫來源只限於為數寥寥的大學中醫學系畢業生。此中醫來源的「單一性」是否符合憲法對人民職業自由所為「客觀要件」之限制,必須要有極高度之公益考量方可(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原則),故其合憲性堪慮;風潮顯示之二為:目前特考的考生人數每年恆為二、三千人,及格率多半在個位數,甚至有低於百分之一者(例如民國九十六年至九十八年)。相形之下,高考考生人數為其十分之一,計二、三百人之譜,而其及格率經常維持在七成至八成之間[16]。若云:中醫特考考生為弱勢族群,而中醫高考考生為全國各種高考考生中及格率最高之「天之驕子」[17],誠不誣也!
上述不利於傳統中醫養成途徑的風潮,來之洶湧,似乎已顯示出傳統中醫傳承方式已經日薄西山?然而觀乎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這個可以稱為是我國「醫療憲法」的三大支柱:全民健保、促進現代醫學及促進傳統醫學,都是典型的「憲法委託」。所有的國家權力,特別是立法者,不能夠違反這個高位階的憲法價值與指令。而憲法增修條文訂定此憲法委託時,當然沒有要將傳統醫學傳播與養成的管道—由人民自修,或追隨中醫名家國手獲得中醫智識,再透過國家考試檢定其品質後,取得擔任中醫師的資格—加以終結或大幅度變更的「修憲意旨」[18]。立法者誠然擁有廣泛形成空間來「振興中醫」,例如開放中醫學系給學生選修,甚至鼓勵學生赴中醫發達國家或地區研習中醫‥‥‥,讓我國社會能夠存在比現在更多、與更高素質的中醫人才(累積國內中醫學的智識與人才庫),方能造福國內的病患。這些屬於立法選項,都不能夠以犧牲傳統中醫的養成方式為代價。
如今彷彿已聽到各方吹響傳統中醫傳承的輓歌之際,想想中醫考生多半是立志於中醫、但無緣考入醫學院者,期盼憑其自身的苦讀與毅力,以求一日能懸壺濟世,但這些自學苦讀之士(皆非醫學院畢業之「天之驕子」可比),已即將無美夢成真之可能性。本席不禁想起 國父當年力主考試權應獨立存在,即本於「個人天賦才能的發展,既然是不平等,為求大家獲得真正的平等,便是以最客觀的方法,面對考試制度之前,國民能站在同一立足點上,取得地位的平等,而後才進一步發展個人天賦的聰明」。而 國父所謂:「人盡其才者,在教養有道,鼓勵以方,任使得法。」教養有道乃政府的教育責任;鼓勵以方,正是指公平的考試制度選拔人才,特別指失學青年能有上進的機會。考試院所舉辦的檢定考試等,往昔即獲得了「實踐 國父真平等奧義,高度發揮民權主義」之稱譽[19]。若云特考制度是 國父特創憲法意義之考試權中最異於西方現代國家考試制度者,當不為過。特考制度之精神,即不容變質與喪失[20]。
王雲五先生之「岫廬八十自述」及美國富蘭克林之「自傳」曾是風行一時的經典讀物。此二位東、西大學問家之苦學成功,其所撰之對後世青年勵志之寶典,今後對有志研習中醫、傳揚中醫玄妙的學子國人,不復有明燈指路之功,岫翁及富蘭克林地下有知,不知慨嘆如何?
雖已夕陽,但應有無限好之餘暉!儘管本號解釋作出後,中醫特考已經即將走下國家考試之大舞台。但國家考試制度仍然會一直運作下去。每一張國家考試的成績單,不是燃起考生學子們的夢想,便是擊碎其人生一個希望!吾人豈能不誠惶誠恐、如履薄冰的慎重戒懼?
本號解釋多數意見憾未能提醒、督促立法機關與考試機關,應當要「正視」許多國家考試仍因循舊制之行事心態,未能反思目前我國揮別威權統治、步上正規的民主憲政國家之後,其「法治國家屬性」(Rechtsstaatlichkeit)早已今非昔比,已邁入到更高的境界,從而要求法規的適用嚴整性、差別待遇的高度合理性,即有必要從速革除目前仍殘留在若干考政實務上對特定科目及格門檻的高度不確定性,避免使芸芸考生一生志向的美夢,繼續蒙上一層陰霾!吾人雖然萬分肯認國家考選機關皆會兢兢業業為國掄才,不致於刻意恣意濫權。但法治國家原則對國家各種法制的建設與運作,恆以最高標準來要求。本席即願以此高標準來期許來茲,俾求考試法制前景能有一個更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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