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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80號
公佈日期:2010/07/30
 
解釋爭點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3項違授權明確、刑罰明確原則?
 
 
[4]如立法授權不符因法律保留所衍生之授權明確原則時,則因立法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欠缺明確,則司法釋憲者即無從判斷行政機關依立法機關之授權所訂定之行政命令內容,是否逾越授權範圍;而欠缺明確之授權目的,於系爭行政命令涉及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時,司法釋憲者亦無從判斷該行政命令所採取之手段,是否為達成目的之符合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之必要手段。
[5]例如賴英照大法官與本席共同提出之協同意見之附件所列之各類授權規定,其內容是否符合該要件,即因該要件內涵之不清,而難據以審查。
[6]本院於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認實體法規定應遵守罪刑法定原則,始符合憲法所要求之正當之法律程序。
[7]而罪刑法定原則之確立,依學者通說,係著眼於國家公權力之抑制,進而對人民自由與權利之保障發揮重要作用,其具體內涵包括:1.刑罰權內容與範圍須經法律明定,使其具可預見性及防止權力濫用;2.關於罪與刑之規定應力求明確,否定絕對不定期刑;3.禁止類推解釋,即不得以類推方式創設或擴張可罰行為或加重刑罰之科處;4.禁止溯及既往;5.排斥習慣法做為直接法源或論罪科刑之依據。參見韓忠謨,《刑法原理》,1997年最新增訂版,頁62-65;蔡墩銘,《刑法總論》,2006年修訂六版,頁18-20;林山田,《刑法通論》,九版,頁72-85。
[8]請參見Mark D. Alexander, Note, Increased Judicial Scrutiny for the Administrative Crime, 77 Cornell L. Rev. 612, 614-15 (1992).
[9]如比較美國憲法實務,美國最高法院於1911年之 United States v. Grimaud (220 U.S. 506 (1911))一案,即已肯認美國國會得授權行政機關就刑罰構成要件以行政命令予以補充。不過,此並非表示國會之授權即當然合憲,法院仍會依具體個案情形,視國會之授權是否同時附有適當之標準,而對行政機關提供足夠的指示而定。但對於刑罰之效果,則不許授權由行政機關決定。相關介紹請參見Wayne R. LaFave, Criminal Law 124-28(4th ed.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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