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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1號
公佈日期:2021/02/05
 
解釋爭點
中華民國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77條第2項(嗣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同條時,移列同條第3項,僅調整文字,規範意旨相同)規定,關於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部分之羈押日數,不算入假釋已執行期間,是否合憲?
 
 
解釋意見書
部分不同部分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林俊益 提出
大法官 蔡宗珍 加入


壹、前言
本件解釋係【羈押日數算入無期徒刑假釋已執行期間案】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0年間,犯殺人罪(累犯),被羈押985日,依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1],其假釋應適用犯罪時法,即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77條第1項前段規定[2],如執行逾20年,且有悛悔實據,即得由監獄報請假釋。依同條第2項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1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前項已執行之期間內。」(下稱系爭規定)換言之,無期徒刑假釋未逾1年部分之羈押日數,不算入已執行期間內。依刑法第37條之2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1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1日⋯⋯。」聲請人認為,有期徒刑受刑人假釋,羈押日數全部算入已執行之期間內,但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羈押日數超過1年之部分,才可以算入已執行之期間內,未逾1年部分之羈押日數,不算入已執行之期間內,主張刑法第77條第3項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而聲請釋憲。
本解釋宣告系爭規定有關「於裁判確定前未滿1年之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之已執行期間內部分,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本席對本件釋憲聲請,認不符法定要件,應不受理;至於實體部分,尚表贊同,爰提出部分不同、部分協同意見書。

貳、部分不同意見
本席對本件釋憲聲請,認不符法定要件,應不受理,其理由如下:

一、就本件釋憲聲請不符法定要件言
(一)、人民得聲請釋憲的法定要件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聲請釋憲的客體,必須是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何謂「所適用」?即為決定本件釋憲聲請案應否受理的重要關鍵。
(二)、本件聲請釋憲的原因案件
1.本件聲請人因於90年間犯殺人(累犯),案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3]。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發92年執戍字第503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發監執行。系爭執行指揮書記載如下:「確定日期:民國92年11月21日」、「刑期起算日期:民國92年11月21日」、「羈押及折抵日數:90.03.11到95.11.20共985日」。
2.聲請人就系爭執行指揮書向臺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略以:受刑人90年3月11日起至92年11月20日止共計羈押985日,然按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1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1項已執行之期間內,刑法第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受刑人遭羈押日數為985日應扣除1年後所得620日始能算入刑期,而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執行指揮書有關羈押及折抵日數欄記載其羈押折抵日數為985日,顯有違背法令[4]云云。
(三)、確定終局裁定
1.臺灣高等法院105年9月7日105年度聲字第2049號刑事裁定略以:⋯⋯(三)另按刑法第77條第3項雖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1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僅係將來得否假釋之問題,仍不得算入無期徒刑之執行期內,與現在執行指揮書無涉(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85號[5]、102年度台抗字第1125號裁定[6]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於執行無期徒刑中,即無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折抵之問題,高檢署檢察官執行受刑人經判處之無期徒刑,於系爭執行指揮書刑期起算日期欄記載「民國92年11月21日」及於執行期滿日欄記載「無期」,於法洵無不合,且受刑人既係執行無期徒刑,即無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折抵之問題,是該指揮書雖記載羈押起迄、折抵日數,然此記載僅是日後監獄於審核假釋作業[7]時,受刑人儘可提醒、主張應將此段執行期間予以列入,不致影響受刑人假釋條件之審核結果,聲明異議意旨指摘檢察官92年度執戊字第503號執行指揮書不當,核為無理由。
2. 聲請人不服,抗告於最高法院,該院105年度台抗683號裁定,以抗告無理由而駁回抗告,是以本件裁定為本案的確定終局裁定。其理由略以: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而無期徒刑為終身監禁,是受刑人於執行無期徒刑,即無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折抵之問題。至刑法第7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得許假釋出獄。」第3項:「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1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修正前為: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15年、累犯逾20年,⋯⋯得許假釋出獄。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1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前項已執行之期間內。)則為假釋之規定,與羈押折抵【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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