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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1號
公佈日期:2021/02/05
 
解釋爭點
中華民國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77條第2項(嗣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同條時,移列同條第3項,僅調整文字,規範意旨相同)規定,關於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部分之羈押日數,不算入假釋已執行期間,是否合憲?
 
 
背景說明
  1. 聲請人許弘緯,因於中華民國(下同)90 年間犯殺人(累犯)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 92 年 12 月 9 日經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發監執行迄今。
  2. 聲請人就該指揮書有關羈押及折抵之日數,向臺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主張其於判決確定前共計受羈押 985 日,卻因刑法第 77 條第 3 項規定,致其上開羈押日數須扣除 1 年後始得算入同條第 1項之假釋已執行期間,侵害其憲法保障之權利。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後,提起抗告,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抗字第 683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無理由駁回確定。
  3. 聲請人不服,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認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上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 105 年 11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4. 基於探求聲請人之釋憲真意、修法前後法律規定意旨相同、聲請人有效權利保護等,本院爰認本件之解釋客體為 86 年11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
  5. 系爭規定雖非最高法院作成上開確定終局裁定之基礎,惟攸關該裁定所涉羈押及刑期折抵日數之爭議,並為貫徹聲請人有效權利保護所必要,本院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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