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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4號
公佈日期:2020/08/28
 
解釋爭點
1.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及第5款、第9條第8款規定是否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2.同法第9條第8款規定限制菸品業者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任何形式之活動,是否侵害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
3.同法第9條第8款規定限制菸品業者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任何形式之活動,是否侵害憲法保障之平等權?
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2年10月11日國健菸字第1029911263號函說明二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解釋意見書
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黃虹霞 提出

為善-不欲人知,是較高價值!
董氏基金會長期為菸害防制盡心力,謹此先向董氏基金會及相關人員致敬!同時,對董氏基金會經本院邀請,而未能派員出席本院為本件解釋所特予舉辦之說明會之原因,也有些不解及關心。我們這個社會很需要像董氏基金會、消基會這樣,長期公益付出之團體,他們無私地在為眾人做眾人的事!
本席基於下列理由,贊同本件解釋合憲之結論:
一、公司是營利性社團法人,也就是說: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公司法第1條規定參照)。從而公司對各種公、私益活動之顯名或冠名贊助,應該都與營利目的有直接、間接關係;也正是因為如此,所以相關贊助支出,與廣告費用同,可全額被認定係屬營業費用,可以自公司所得中認列為營業(內)支出扣除。就此而言,顯名贊助或冠名贊助就是一種廣告,至少是廣義的廣告。
至於107年新修公司法第1條第2項固有關於公司之企業責任規定(稱: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與發生在前之本件原因案件無關。
二、菸品製造、輸入屬特許行業,而且在我國主要菸商有本土菸商一家即臺灣菸酒公司(原為國有專賣機關)、日本國(日商)一家即聲請人、帝國菸草、英美菸草及菲利普莫里斯等5家。以107年為例,菸品年銷售約1.9億條,市佔率分別為23.2%(臺灣菸酒)、42.1%(傑太日煙即聲請人)、10.7%(帝國菸草)、9.4%(英美菸草)、8.3%(菲利普莫里斯)。[1]故菸商俱非尋常之中、小企業,尤以聲請人之跨國經營專業,對活動贊助必已經內部詳細審議,必出於公司之利益考量,不可能係為公司人員個人之善心或興趣而動用公司款,尤其對顯名或冠名贊助活動,具直接或間接促銷公司菸品之效果,應知悉至少係不違反其本意,並有所期待。
三、菸品非尋常消費品,吸菸有害健康,是公知事實;[2]與菸害防制法所管制之菸品相類,因危害國民健康而特受專法管制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用於管制毒品差可比擬。本院於處理釋字第790號解釋時,即已發現菸品對國民健康之危害不亞於、甚至高於毒品,[3]但是毒品之製造、運輸、銷售均屬犯罪行為,被處以重刑,當然不得廣告、促銷;而菸品則可合法製造等,反差極大!就此而言,為維護國民健康,全面禁止具直接、間接促銷菸品效果之菸商顯名贊助行為之措施,自僅係輕中之輕之必要行為而已。
四、菸品不但危害國民健康,而且造成國家相當財政經費負擔。[4]另單由與菸品最直接有關之氣管、支氣管和肺癌,為我國國民主要死亡原因第一名即惡性腫瘤之第一名,[5]所花費醫療經費不論門診或住院均為健保支付之前二十大[6]亦可知其梗概。以此等重大醫療負擔與菸商之有限公益贊助相較,應該為區區贊助款[7]而留促銷菸品之破口嗎?
五、菸品銷售處所,不論在都會區或鄉間,都是三步一家(銷售無須特許,超商、檳榔攤都可販賣菸品);而有販賣就有陳列,此種宣傳已然無所不在之情形,還可因需另為菸商留菸品廣告、促銷空間之必要,而認為系爭規定因而侵害菸商之言論自由,故違憲嗎?
六、公益贊助無疑是善舉,但菸商若只為行善,可以選擇隱名贊助,為善不欲人知,可是較高價值哦!

【註腳】
[1] 請參見〈財經週報-免稅菸疑雲〉五大菸廠掌控菸市 魔鬼不只在通路(最後瀏覽日:2020年8月25日)。菸品價格不同,若以每條600元(即1包60元)估算,則每年的菸品銷售額約1,140億元。
[2] 「每2位吸菸者中,就有1位吸菸者死於吸菸相關疾病;在許多國家,菸品使用是導致死亡的第一原因,二手菸已被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nternationalAgencyforResearchonCancer, IARC)歸類為一級致癌物質,研究指出菸品與腫瘤、糖尿病、心血管系統疾病、呼吸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腎臟疾病等6大類死因相關;會增加至少14種癌症的風險,可能直接引發的癌症包括肺癌、口腔癌、咽頭癌、喉頭癌、膀胱癌、食道癌,而間接可引發的癌症包含頸癌、血癌(骨髓性白血病)、胃癌、肝癌、腎臟癌、胰臟癌、大腸癌、子宮頸癌等。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統計,菸草使用是全球可預防的首要死亡原因,每年造成700多萬人死亡;其經濟代價也是巨大的,衛生保健費用及生產力損失合計超過1.4萬億美元。在臺灣每年約有2萬5,000人死於吸菸及近3,000人死於二手菸害,平均不到20分鐘就有1人因菸害而失去生命;另有各約264萬及23萬人因吸菸及二手菸罹病,每年因吸菸及二手菸相關疾病耗費醫療資源約650億元,整體經濟損失更高達1,858億元,即平均每一秒損失近6,000元,顯見吸菸對國家會造成龐大的經濟負擔。」請參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8年臺灣菸害防制年報》,頁78,下載自《108年臺灣菸害防制年報》(最後瀏覽日:2020年8月25日)。
[3] 稱根據美國CDC2013年資料:每年有48萬人因菸害死亡,而號稱毒品之王的海洛因及古柯鹼,分別為8,000人及5,000人,足見菸品之危害遠大於毒品。請參見雷漢欣,〈大麻究竟有多可怕?〉(2014年8月21日),刊於〈大麻究竟有多可怕?〉(最後瀏覽日:2020年8月25日);東邪黃藥師,〈法務部否決「大麻降級」提案的背後,你可以去質疑的幾件事〉(2016年11月3日),刊於〈法務部否決「大麻降級」提案的背後,你可以去質疑的幾件事〉(最後瀏覽日:2020年8月25日)。
[4] 同註[2]。
[5] 以108年為例:我國死亡人數為175,424人,第一名惡性腫瘤50,232人佔28.6%;惡性腫瘤之第一名為氣管、支氣管和肺癌9,701人。請參見衛生福利部,〈108年國人死因統計結果〉(最後瀏覽日:2020年8月25日)。
[6] 請參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2019年國人全民健康保險就醫疾病資訊〉(最後瀏覽日:2020年8月25日)。
[7] 對比註[1]所示龐大營業額,以聲請人為例:107年營業額約500億元,不言可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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