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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4號
公佈日期:2020/08/28
 
解釋爭點
1.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及第5款、第9條第8款規定是否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2.同法第9條第8款規定限制菸品業者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任何形式之活動,是否侵害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
3.同法第9條第8款規定限制菸品業者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任何形式之活動,是否侵害憲法保障之平等權?
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2年10月11日國健菸字第1029911263號函說明二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背景說明
  1. 聲請人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贊助財團法人弘道老人福利基金會辦理「不老夢想圓夢列車」計畫(下稱系爭計畫),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認其藉由提供經費捐助及志工服務方式贊助系爭計畫,並透過媒體揭露上述贊助訊息,已直接或間接產生菸品宣傳行銷或提升吸菸形象之結果,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8款規定,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對聲請人裁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
  2. 聲請人不服,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下稱系爭規定一)、第5款(下稱系爭規定二)、第9條第8款(下稱系爭規定三)規定,及國民健康署102年10月11日國健菸字第1029911263號函(下稱系爭函),限制菸品業者於贊助公益慈善活動中揭露其名稱,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並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及平等權等權利之疑義;系爭函說明二另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於107年1月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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