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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4號
公佈日期:2019/10/25
 
解釋爭點
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有關各級學校學生行政爭訟權之解釋,應否部分變更?
 
 
五、「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與憲法第16條之關係不明
解釋理由第4段指出:「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雖係延續過去解釋之論述方式(如釋字第736號、第755號)。然而,「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開啟訴訟之權利),到底是理由前段所述,係基於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人民訴訟權?還是理由後段所述,係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究係依憲法第16條規定,導出「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或以「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作為解釋憲法第16條之前導原則?或二者是完全平行兩立之原則?則不明確。
淺見認為,我國憲法第16條既已一般性的保障人民之訴訟權,而未限於特定權利始受保障,不必由憲法個別規定特定權利之保障,推論出有此「憲法原則」。因此,由憲法第16條之解釋,認「有權利即有救濟」為該條訴訟權之保障核心,乃順理成章之事。如果要在憲法第16條之外,另建構「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就必須面臨要由哪些憲法條文,可以導出隱藏在條文背後「人民可開啟訴訟程序」的憲法原則之難題。
六、訴訟權保障之意旨
綜上分析,淺見認為,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旨在保障人民就其權益有關之法律上爭議,有依法請求獨立、公平之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予以審判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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