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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2號
公佈日期:2019/08/23
 
解釋爭點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第4款、第5款及第6款關於退休所得替代率、每月退休所得、最低保障金額之定義;第7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撫基金共同撥繳費用之基準;第18條第2款及第3款關於配合精簡政策自願退休,增列年滿55歲要件;第36條關於優惠存款利率之計算、調降、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37條、附表三及第38條,關於本法施行前後退休者,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基準、調降、底限及其適用;第39條第1項及第2項關於支領月退休所得之調降順序、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67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撫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及第77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金權利等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或平等權?
 
 
【註腳】
[1] 政治是管理眾人的事,政府是法人即法律擬制的人,如揭開政府的面紗,政府不過是眾人尤其納稅人的集合體。因此,退休金是退休公職人員所應得的,政府欠退休公職人員,並據此指摘政府不誠信的說法,等同是在間接說納稅人欠退休公職人員。然則納稅人有辜嗎?退休金規定是不是退休公職人員直接或間接參與形成的?公職人員決定要給自己退休金,後代納稅人就必須要照單全收嗎?公職人員明知所繳費用不足以支應自己的退休金,可以決定中間的差額,由後代納稅人負擔嗎?這些問題是不是值得省思呢?
[2] 有人說退撫基金績效不良,因為保險公司可以賺很多錢,基金收益率應該可以大大提高。惟保險公司最大的獲利來源是投資不動產,退撫基金適宜投資不動產嗎?值得再思考。
[3] 此涉及預算合理分配。有人說政府沒有破產,政府只要少做點凱子外交、少買武器⋯⋯,就可以不調降退休人員退休金。然則若政府破產,則不是調降退休金,而是根本沒有退休金可領。而且國庫與退撫基金應作區隔,政府預算自有其監督機制,不做外交、不買武器⋯⋯所節省的錢就必然應作填補退撫基金資金缺口之用嗎?這恐怕也是尚待討論的另一問題。即不應是若A(不買武器等)則B(就可不調降退休金)式的簡單思維。
[4] 82年1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修法理由參照。
[5] 以公務人員為例:由85年度之3275人,於101年度已增為10527人,於103年底領取退撫給與人數為124104人,至106年底為148888人。請見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改革規劃方案說帖》,頁1 (201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委託辦理基金第6次精算勞務採購案精算評估報告書》(下稱第6次精算報告),頁122 (2016);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委託辦理基金第7次精算勞務採購案精算評估報告書》(下稱第7次精算報告),頁117 (2019)。
[6] 由85年度之61.14歲,下降至101年度之55.74歲,請見註[2]之銓敘部說帖,頁1。
[7] 審計部,《中華民國107年政府審計年報》,頁108 (2019)。
[8] 參見本件解釋理由書;《第6次精算報告》,頁837;《第7次精算報告》,
頁93。
[9] 請見《第7次精算報告》,頁II。
[10] 請見《第7次精算報告》,頁233。
[11] 請見本意見書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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