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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2號
公佈日期:2019/08/23
 
解釋爭點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第4款、第5款及第6款關於退休所得替代率、每月退休所得、最低保障金額之定義;第7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撫基金共同撥繳費用之基準;第18條第2款及第3款關於配合精簡政策自願退休,增列年滿55歲要件;第36條關於優惠存款利率之計算、調降、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37條、附表三及第38條,關於本法施行前後退休者,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基準、調降、底限及其適用;第39條第1項及第2項關於支領月退休所得之調降順序、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67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撫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及第77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金權利等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或平等權?
 
 
肆、不堪回首的審查程序
[78] 此次年改三解釋的審查過程創新了多項紀錄,甚至打破大法官釋憲七十年來的多項傳統。為保存歷史,應略述一二。
一、「受理與否」標準一變再變,殆無公信可言
[79] 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在使持少數意見之立法委員,於確信多數立法委員表決通過之法律有違憲疑義時,得向本院提出解釋憲法之聲請,以維護憲政秩序」(解釋理由書第3段參照)。過去七十年來,基於前述立法目的,並為尊重憲法上平行的權力部門,本院對於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依據前揭條文,聲請解釋憲法,向來從寬審查其「程序要件」,並鑄成多號具有代表性的解釋[75]。詎料,去(107)年5月4日第1476次大法官大會議,就立委林為洲、李鴻鈞、高金素梅等38人聲請解釋「前瞻預算案審議程序」違憲,並聲請急速處分案,多數大法官竟史無前例地變更見解,「從嚴審查」其聲請要件,認為:該條所稱「行使職權」,不僅指立法委員須出席會議,更須參與表決,是聲請人中之一「未曾參與投票」,即未「行使職權」;又,該條所稱「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之立委僅指其於系爭法案最後一次讀會曾經投下「反對票」者,而該案38位聲請人於爭議之最後讀會並未投下反對票,爰決議「不予受理」。本席當時據理力爭未果,乃提出「不同意見書」,詎多數大法官又以關於本院「不受理決議」,個別大法官所提出之「個別意見書」,向例僅得「附卷存參」為由,強行表決本席所提「不同意見書」,不得對外公布。
[80] 哪知,時隔一年,多數大法官再次變更見解!解釋理由書第3段明言:「聲請人38人(按為行為時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均未投票贊成(立法院公報第106卷第69期上冊院會紀錄,第29頁至第30頁參照),得認聲請人為不贊成多數立法委員所通過系爭法律之少數立法委員」。按此新標準,所謂「總額三分之一」立委,不以「在最後一讀程序中曾投下『反對票』者」為限;只要「未投贊成票」即可!兩相對照,完全相同的38位立委聲請釋憲,結果截然相反——前案不受理,本案受理並作成解釋。不僅如此,本案標準與今日公布的釋字第781號解釋(軍人年改釋憲案)的受理標準也有不同!果真「法院見解如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81] 尤其令人失望的是,雖本席再三要求,多數意見絕口不提本院去年就立委聲請解釋「前瞻預算案審議程序違憲」案「不予受理」之決議,遑論坦承本案如上解釋實際已變更(甚或推翻)該「不受理決議」的見解,而寧見本院「受理(聲請)與否」的標準陷於錯亂。身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如此藐視自己的解釋運作先例,令人不解!也難怪人民普遍不信任司法。[76]
二、併案審理,同日公布,畢其功於一
[82] 各界(含地方政府、人民、法官、監察院)聲請解釋年改三法違憲疑義的聲請案計有20多件,原分由許多位大法官主辦(幾乎每位大法官手上都有年改聲請案),最後竟協調由同一位大法官主辦年改三案。用心良苦殆所僅見。其次,討論過程中並逐步磨合,凝聚多數共識,將三解釋案訂在同日一齊公布,亦屬罕見。至於其他程序創舉更是不勝枚舉,例如:此三解釋案為本院首次略過「程序審查」(即按主辦大法官所擬草案,討論本案依法應否受理及其理由),而代之以新創的「意向表決」(即由大法官逕就「受理與否」表達意向,並行表決),經議決受理後,直接進入「實體審查」的案件。吾人始知釋憲審查程序如此深具彈性。又,為便於進行意向表決,乃逕行宣讀主辦大法官所擬長達數十頁的解釋理由書草案;以之對照去年監察院聲請解釋之「黨產條例違憲」案,因「程序審查」卡關(最後多數議決「不予受理」),主辦大法官所擬之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草案(亦長達數十頁)全然未獲宣讀,遑論討論,其間差別何斥天壤!
四、密集開會,空前絕後
[83] 按大審法第第15條之規定,大法官每星期開會三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為了達成「年改三案同日作成公布」之目標,全體大法官全力配合,加開會議。自五月初起,每週加開一次會議(即每星期開會四次)[77];自七月中旬起,每週加開兩次會議(即每星期開會五次)[78];自七月底起,每週加開的兩次會議各延長半小時;自本(八)月起,每天上、下午都開會,並改以一次會議計算。[79]今天呈現在國人面前者,實全體大法官數月以來不辭辛勞、拼命努力的成果。
[84] 或謂年改三案幾十件聲請案既已收文多日,何需急於一時?尤其,四位新任大法官已然出列,等候進場。正是如此,更顯見現任大法官當仁不讓、捨我其誰的氣概!
四、沒有思辨對話,何來合議審查
[85]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行使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故司法院乃由15位大法官組成之合議制憲法法院。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並規定大法官應由具有所列六款資格之一者組成,且具有其中任何一款資格的大法官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的三分之一,其力求大法官具備多元背景,俾反映不同思維、集思廣益的用意甚明。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更是率先(亦迄今唯一)保障個別大法官得提出「意見書」(含協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連同多數大法官議決之解釋文,一併公布的法律,其殷切期待大法官依理性思辨,以解釋憲法之心情,可謂躍然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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