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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2號
公佈日期:2019/08/23
 
解釋爭點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第4款、第5款及第6款關於退休所得替代率、每月退休所得、最低保障金額之定義;第7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撫基金共同撥繳費用之基準;第18條第2款及第3款關於配合精簡政策自願退休,增列年滿55歲要件;第36條關於優惠存款利率之計算、調降、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37條、附表三及第38條,關於本法施行前後退休者,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基準、調降、底限及其適用;第39條第1項及第2項關於支領月退休所得之調降順序、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67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撫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及第77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金權利等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或平等權?
 
 
[86] 然而,遺憾的是,年改三解釋案審理期間雖密集開會,空前絕後,然大部分的會議時間都用在釐清法條「規範意旨」及「文字修正」,而非審思、辯論「審查結論」(合憲或違憲)及其「論理構成」(如何論述合憲或違憲)。尤其,會場中隱然存在沈默而堅定的多數,猶如大海行船的壓艙石,或謂「定海神針」,破除一個又一個的論理難題,持續挺進,終底於成。難得多數與少數偶有交鋒,眼看即將峰迴路轉之際,便有高亢激昂的陳詞:「那國家就是沒錢了嘛,能不砍軍公教人員的退休金嗎?不然該怎麼辦?你們告訴我!」大哉問!如此熱切的「愛國」心,能聽得進不同思考的「逆耳」忠言?
伍、年金改革平議
一、必也正名乎—年改議題真偽辨
[87] 蔡政府向以「年金改革」(簡稱「年改」)統稱軍公教人員退撫制度的變革,是否過度簡化問題、誤導社會輿論,不無疑問。前文已剖析本解釋所涉諸多法律疑義,以下或許該平心靜氣地想想:這一切所為者何?尤其,年改所涉爭議哪些實為假議題?
[88] 或謂政治就是以「似是而非的話述」所編織的一套「高明騙術」。本席寧願不信此言!為不斷創造、深化華人社會五千年來唯一的民主法治文明,本席甘冒大不諱,直陳年改過程中確有一些似是而非的說法,應予辨正。
1.「世代正義」之商榷
[89] 政府一在強調,年改乃為維護「世代正義」所必要。所謂「世代正義」,實即「跨世代正義」(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的通稱。追本溯源,世帶正義的理念可由1987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出版「布魯德蘭委員會」(Brundtland Commission)所撰寫的「我們共同的未來」(Our Common Future)報告中,關於「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之定義察見:「永續發展是一種能夠滿足當代需求,但同時不會損及未來世代滿足其生活需求能力的發展模式。」因為地球上不能再生的資源一旦被當代人耗盡,後代子孫便無法享用,所以各國應在地球資源所能負載的範圍(前提)下追求經濟發展。[80]人口結構變遷(形成少子化、高齡化社會)與國家經濟景氣變化都直接衝擊軍公教撫制度,年金改革當然應該注意避免造成年輕世代的過度負擔。但是,財富不同於不能再生的天然資源,財富是可以努力創造的。以國家經濟發展已經到達瓶頸,無法再創造新的財富,只能就現有財富進行重分配為前提,來建構年金改革,對於待退或已退的老年世代固然不公—他們辛苦地供養了前一世代與下一世代,誰來供養他們?對於年輕世代也不公平—低估了他們解決問題的能耐,也消磨了他們奮鬥的志氣!其次,由於生命「世代」本屬連續,很難劃分,所謂「世代正義」在法律上很難定義與執行。過度簡化地高喊「世代正義」很容易造成社會的分化與對立[81]。
2.「基金破產」不等於「國家破產」
[90] 多數意見洋洋灑灑數十頁,說穿了就是一句話:因為退撫基金即將破產,國家有權力削減曾經許諾給予已退休軍公教人員的退休金,只要不損及「個人自提儲金之本息」部分即可。本解釋罕見地檢附了12個附件,其中多在引用官方統計資料,說明政府負擔如何沈重(例如附件二之「優存利息」負擔、附件六之「退撫基金」瀕危財務、附件十一之「政府退撫責任」),和退撫制度設計如何不良(例如附件三之「基金自始提撥不足」、附件四之「基金投資報酬率」難如預期、附件五之「年資補償金」不公)。然而,「基金即將破產」並不等於「國家(國庫)即將破產」。年改的真正動機應是政府不願意再花這麼多錢來照顧(養老)軍公教退休人員!
[91] 各種數據顯示我國國家財務狀況尚稱良好,包括:
●軍公教人員的退撫支出僅佔政府歲出的7%左右;[82]
●近年來國內稅收皆處於「超收」狀態;[83]
●主計處公布我國第二季經濟成長已經達到2.42%,預估第三、第四季會更好,全年經濟成長率可達到2.46%,是亞洲四小龍第一;[84]
●行政院蘇院長指出,過去兩年的總決算連續產生歲入歲出賸餘,去(107)年度賸餘甚至達到1,109億元。109年度總預算歲入、歲出自88年度以來,22年來再次總預算案歲入、歲出編列達到平衡。[85]
●我國為全球第五大淨債權國,107年底對外資產總額計20,488.7億美元,扣除對外負債後,國際投資淨值達12,805.0億美元。[86]
⋯⋯
[92] 政府喊窮的同時,卻又提出許多增加財政負擔的「未來計畫」,例如:一大堆的「蚊子建設」、八年八千八百億的「前瞻計畫」。甚至大量舉借,包括:產業創新條例「租稅減免」條款再延十年、加碼「減稅項目」、股利所得稅停徵(等同富人減稅)等。其實,公共支出所涉及的各種舞弊(貪腐)與浪費,才是造成國家財政危機的罪魁禍首。[87]
3.不應污名化18%優存
[93] 多數意見對於優惠存款制度的由來,及其所造成的政府財務負擔分析甚詳,[88]並認為分10年(溯及)調降(削減)已退伍除役軍人之18%優存利息尚不違憲。[89]本席同意,18%優存利息就其使「退休所得」超過現職同等級人員「薪俸」的範圍而言,顯屬不公,應予調降。然18%優存利息制度的弊病不應被過度誇大,尤應避免「污名化」,蓋許多早年退伍除役人員因其時薪俸甚低,雖領受18%優存利息,其退休所得仍不及「最低保障金額」(38,990元)。此由本解釋「附件十」所載支領(一次)「退伍金」的退休軍人中有99%的人,因退休所得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而無須調降觀之,即明。公務人員部分雖主管機關未提供類似本解釋「附件十」的統計資料,想像中支領(一次)「退修金」的退休公務人員中,應亦有相當高比例的人,其退休所得低於法定「最低保障金額」(33,140元)。對於這些退休人員,吾人何忍指責其為「肥貓」?!
4.「最低保障金額」名實不符,徒增傷悲
[94] 年改三法為削減退撫給與(退除給與)皆設有「最低保障金額」,作為削減的底線(地板)。同時,並皆規定原支領金額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仍按原支領金額支給(是即「多砍、少不補」)。誠然,從憲法上說,在確認國家有全面保障國民維持尊嚴生活最低所需之(生存權)義務以前,不能認為前述「最低保障金額」即課予國家以「保障每位退休軍公教人員能享『最低保障金額』之退休所得的義務。然而,「最低保障金額」這樣的法律用語,在「多砍、少不補」的規定面前,的確令人傷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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