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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0號
公佈日期:2018/1/26
 
解釋爭點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對警察三等特考及格之一般生,是否形成職務任用資格之不利差別待遇?
 
 
五、美國預備軍官訓練團制度之設立理念與執行效果足供參考:
在警察教育體系人員與一般大學來源之警察人員間之任用與分發紛擾不堪之際,本席認為在傳統的警察教育體系之外,如何接納來自一般大學的警察人員,是政策與觀念的問題。軍警之工作有其類似性,均重視組織與服從,社會觀念上亦將軍警人員共同看待,因此其他國家有關軍事人才培養之制度,自亦有值得觀察之處。眾所皆知,美國有西點軍校等傳統之軍事學校,但同時也有由民間管道即將一般大學生培養成為軍人之美國預備軍官訓練團制度(Reserve Officers' Training Corps,簡稱ROTC)。它的建立理念,執行方式與成果在討論一般生與警校生如何併存時,有值得參考之處:[5]
(一)ROTC建立的理念是藉由民間的力量,培養一批能體察社會脈動的軍官,以避免軍人集團自成堡壘。
(二)藉著民間大學所培養的軍官加入軍隊,以便打開軍事藩籬,避免軍人集團流於閉塞與極權。
(三)ROTC現行組織,由美國三軍在各大學設立軍事科學系,配合各校學制實施軍事課程及訓練。經選拔獲錄取的學生,可獲ROTC獎學金。每週須接受約兩小時的基本教練與領導統御訓練,第二年暑假須往各軍種基地接受4至6週之野戰訓練。4年畢業後以少尉任用,並服常備役4年以上。
(四)ROTC學生畢業後因陞遷管道順暢,下可於單位上當家作主,上可晉升將帥率領大軍,對軍隊自然具有高度之向心力與責任感。
(五)ROTC之另一重要功能乃在藉著民間大學畢業生大量投入軍隊擔任幹部,避免軍人集團漸趨保守與閉塞,使其思想、心智與社會、時代的變遷相配合。
(六)ROTC預備軍官已與常備軍官無異,大多分發正規部隊任職,如今已成為美國三軍軍官幹部之主力,如曾任美國參謀聯席會議主席之鮑威爾(Colin Powell)上將,即出身ROTC。威斯康辛大學校長Lee. S Doeyfus曾說:「ROTC不是軍隊在大學校園的勢力展現,而是大學校園對軍隊的實力影響。」
簡言之,在最講求權威與服從的軍校系統都有ROTC制度,以吸納並融合民間人才,在思考警界如何吸引更多人才以提升警界之整體素質與社會地位時,ROTC的理念、執行方式與成果,足供行政院及考試院參考。
【註腳】
[1] 參見司法院會台字第12056號黃世峯等4人及會台字第12057號林慶昌等13人聲請解釋案內政部說明資料第13頁。
[2] 參見潘靜怡,警察人員考選制度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系政治與公共事務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頁14,2014年7月。
[3] 同前註[2],頁68。
[4] 同前註[2],頁70-71。
[5] 參見周祝瑛,他山之石:比較教育專題研究,頁151-160,2000年,文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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