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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0號
公佈日期:2018/1/26
 
解釋爭點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對警察三等特考及格之一般生,是否形成職務任用資格之不利差別待遇?
 
 
(一)關於警大畢業生與一般生就「警察專業學識與經驗」之差異,內政部曾作較詳盡之說明。內政部於回覆本院之說明中指出:警察幹部必須具備執法智慧、執法技能與執法倫理,三者缺一不可。執法智慧指洞悉犯罪者心理,注重專業依法行政,避免濫權侵犯民眾權益。執法技能以柔道、摔角、擒拿、射擊等警技加以考量。至於執法倫理指操守品行、任勞任怨完成所賦予之任務。是否具備執法倫理在於有否接受長期之考核與訓練,舉凡擔任警校自治幹部及勞動服務等,精神與生活教育。內政部認為特考只能考核執法智慧,而無法考核執法倫理,「因此縱使警察大學畢業學生,如果特考無法通過,即屬欠缺執法智慧,雖然具備執法技能與執法倫理,亦不能勝任警察工作;同樣地,三等特考及格者,如僅具備執法智慧亦難以擔任警察幹部之工作」。換言之,內政部認為唯有警大教育能提供執法技能與執法倫理,因此「警察管理幹部(巡官職級以上)職務,應由完成警察大學教育者,始足以擔任之」。[1]
本席認同內政部所主張特考只能考核所謂的「執法智慧」,但本席不贊成非警大生即欠缺執法技能與執法倫理之說法。所謂執法技能中之柔道、摔角、擒拿、射擊等警技,一般生於大學期間可能依其興趣自主學習,亦不可排除其中有體育技能之佼佼者,沒有理由認定一般生之執法技能一定不如警大生,縱有不足,於受訓期間補足執法技能並不困難。至於所謂的執法倫理,更無客觀之標準,所謂「任勞任怨完成所賦予的任務」只是個人責任感之表現,並無理由說一般大學畢業生較缺乏責任感。一般大學生亦有可能在社團中擔任領導幹部而成績卓著,亦可認為符合「長期之考核與訓練」。
(二)本席相信警政署在執行面上偏厚警大畢業生並非完全出於保護自己人的心理。一般生對警察工作之忠誠度,可能亦有令警界高層憂心之處。研究報告指出,一般生的問題在於「抱持騎驢找馬的心態,將警察機構視為暫時的避風港,對警察工作缺乏熱忱,對警察團體缺乏認同」[2]。因此如何擷取警大生與一般生之所長,達成相輔相成的效果,應是政策上應考量的重點。
綜合言之,本席認為警校生與一般生在所謂執法技能與執法倫理縱然可能在考試錄取時因過去教育背景之不同,在個別領域程度有所差別,但應是各有所長,可以透過長期之培養、訓練,達到相同的標準,甚至可以通過良性競爭,互相觀摩而尋求共同進步。
就此,研究報告指出:「在警察考試制度中遴選出適任人才,為國家重大的課題。無論在警察考選方式之筆試、體能測驗、教育訓練或實務訓練的過程中,都必須發揮人才遴選的功能,才能有效遴選用人機關所需之人才。若能在考選制度前端,例如筆試或體能測驗時,篩選出具有警察工作職能及人格特質者,再進行教育訓練,除可加強適任者之訓練外,更可避免教育成本的浪費。」[3]可供參考。
四、警界應配合時代變化,公平接納對待非警校系統出身之人員,才能提升素質並獲得社會尊重與支持:
(一)為了將參加同一特考之一般生與警校生為不同分發所引起的爭議不斷,內政部與考選部乃自100年起對警察人員之進用,將一般生與警校生分別考選,亦即所謂雙軌分流之政策。警校生與一般生分別報考,考取後均派至警大受訓,從而均取得任巡官之資格。但是施行之結果爭議依然存在,一般生仍認為錄取率顯不公平,獨厚警校生,監察院於105年提出調查報告,指出該制度有「應試專業科目迥異、錄取比率懸殊等特殊設計」、「兩軌錄取率差距極大,顯有因人設事之不公疑慮」等問題(監察院105內調0073調查意見)。足見警大生與一般生之考選與任用等問題並未在目前雙軌分流制度下就獲得解決,而突顯有更深層的問題存在。目前依警察教育法,我國警察之訓練系統形成獨特之系統,設立警大與警專,其制度類似軍事系統(如三軍官校及三軍士校),如此之制度在世界各國並不常見。世界各國強調警察來源多元之前提下,美國、日本採先考試後訓練,訓練完畢後任用。唯有韓國之制度與我國類似,有警察大學系統,也有一般大學之系統,分開考試、分開任用。[4]然而在我國與韓國的制度下,深層的問題應該在於警察教育系統出身者如何對待不同來源人員之問題。就此監察院102內調0082調查意見指出「若刻意保護中央警察大學學歷之現職員警通過三等(乙等)考試者,形成近親繁殖之封閉人事系統,對警察人事制度絕非良策,理由亦難令人信服」。
(二)我國目前之警察養成教育制度並非民主國家之常態,應是歷史之遺留。本號解釋之解釋理由指出「按維持警察養成教育制度,設置警大與警專,乃為培育具備現代社會警察專業知識及技能之警察人員」,即本號解釋並未宣告系爭規定即現行警察養成教育制度違憲。但若我國警界堅守傳統警校之壁壘,而無法敞開心胸接納一般大學畢業生,恐將會持續受到質疑與批評,則是否應維持警察教育體系都可能會受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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