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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56號
公佈日期:2017/12/1
 
解釋爭點
1.監獄行刑法第66條是否違反憲法第12條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
2.同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1款、第2款及第7款是否逾越母法之授權?
3.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是否違反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及第11條保障之表現自由?
 
 
解釋意見書
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羅昌發 提出

本件針對受刑人受憲法保障權利範圍之宣示,有重要的憲法意義。
監獄行刑法第66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下稱系爭規定一)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1款、第2款及第7款規定:「本法第66條所稱妨害監獄紀律之虞,指書信內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顯為虛偽不實、誘騙、侮辱或恐嚇之不當陳述,使他人有受騙、造成心理壓力或不安之虞。二、對受刑人矯正處遇公平、適切實施,有妨礙之虞。⋯⋯七、違反第18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及第6款、第7款、第9款受刑人入監應遵守事項之虞。」(下稱系爭規定二)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規定:「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下稱系爭規定三)本件解釋標的雖限於系爭規定一至三之條文而為,然其對受刑人受憲法保障之權利範圍,顯然有全面的意涵。爰提出本協同意見書,以為補充:
一、有關受刑人所應享有之基本權利:
(一)本席同意多數意見所認,受刑人除下列兩種實際上或法律上的限制外,應與一般人民享有相同的憲法上權利:其一,因自由刑之執行,「當然附帶造成」其自由權利的限制(如多數意見所舉之「居住與遷徙自由」之例,以及在監獄中無法享有諸多一般行動自由、無法返家團聚享受完整的家庭權);其二,雖非因自由刑之執行而「當然附帶造成」的限制,但為達成監獄行刑之目的所為之必要措施,而額外限制受刑人之權利(如限制受刑人取得或持有監獄所特別禁止之違禁品)(本號解釋理由書第5段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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