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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56號
公佈日期:2017/12/1
 
解釋爭點
1.監獄行刑法第66條是否違反憲法第12條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
2.同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1款、第2款及第7款是否逾越母法之授權?
3.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是否違反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及第11條保障之表現自由?
 
 
背景說明
  1. 聲請人邱和順因受死刑判決確定,人身自由受限制期間,為請求在外友人協助出版,向監所申請寄出個人回憶錄。經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檢視後,認部分內容有影響機關聲譽,請其修改後再行提出。聲請人不服,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於 102 年 12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主張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監獄行刑法第 66 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同法施行細則第 82 條第 1 款、第 2 款及第 7 款(下併稱系爭規定二)及第 81 條第 3 項(下稱系爭規定三)等規定違憲,對之聲請解釋憲法。
  2. 核聲請人聲請解釋之系爭規定一及三,為確定終局判決所引用並予論述,應認係該判決所適用。其所聲請解釋之系爭規定二,雖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但為系爭規定一之解釋性規定,屬於適用系爭規定一之一環,本院自得將之納為審查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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