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56號
公佈日期:2017/12/1
 
解釋爭點
1.監獄行刑法第66條是否違反憲法第12條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
2.同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1款、第2款及第7款是否逾越母法之授權?
3.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是否違反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及第11條保障之表現自由?
 
 
[18] 有主張以特別法律關係代替特別權力關係,作為公務員關係之法理基礎,並進一步建議以特別法律關係全面取代特別權力關係,作為傳統理論所包括之各個範圍(公務員關係、軍事服役關係、在學關係、監獄受刑人關係等)的上位概念。(參照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台北:三民,2016年增訂14版,頁223-224。)特別法律關係說也可稱為特別身分關係說。(參照黃錦堂,前揭文,頁22。)
[19] 有認特別身分關係一詞更適於表達與國家具有特別聯繫者之法律地位。在憲政國家裡,處於特別身分關係者亦享有基本權保障,乃理所當然之事;然而,因各種特別身分關係的目的,要求對特別身分關係者之基本權作不同的限制,至於得以限制特別身分關係者之基本權的範圍則取決於比例原則。(參照陳愛娥,憲法與行政法的互動場域:第一講從特別權力關係到特別身分關係,月旦法學教室,103期,頁43。)
[20] 參照Schwarz in: Mauz/Dürig, Grundgesetz-Kommentar, 80.EL Juni 2017-beck-online, Art. 17a GG Rn.9ff..
[21] 德國學者Wolfgang Loschelder指出,於此必須考量國民置身於國家內部的特殊事理法則。公務員、學生、受刑人等進入行政的內部流程裡,國家與個人緊密交錯,個人置身於國家為實現特定目的所安排的流程裡…;在此等關係中,既非國家也非個人的法益當然處於優先地位。處其中之個人的法律地位也難以作一般性的界定,個人的自由地位應依其置身之國家內部的事理法則以決。(參照陳愛娥,前揭註[19]文,頁44。)
[22] 參照Herdegen: Mauz/Dürig, Grundgesetz-Kommentar, 80. EL Juni 2017-Beck-online, Art.1 Abs.3 Rdnr. 47.
[23] 告別特別權力關係,並非完全抹煞行政內部關係與外部關係之區分必要性,只是此等區分迥異於往昔特別權力關係與一般權力關係截然二分之情境,在肯認行政內部關係亦屬法律關係之前提基礎上,繼之而起者,乃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可能性以及機關內部措施之判別、法律關係、權利侵害態樣、行政訴訟類型和司法審查密度等課題。(參照劉淑範,論公務員職務調動之概念及法律性質:揮別我國特別權力關係思維之遺緒,臺大法學論叢,42卷1期(2013年3月),頁40。)
[24] 參照Schultheisin: Karlsruher Kommentar zur Strafprozessordnung, 7.Aufl., 2013-beck-online, §119 StPO, Rn.29.
[25] 參照Schädler/Jakobs : Karlsruher Kommentar zur Strafprozessordnung, 7.Aufl., 2013-beck-online, Artikel 8 MRK, Rn.2, 5.
[26] 有關此等案件之日本最高法院裁判翻譯,參照李茂生譯,因閱讀自由受侵害損害賠償事件,(最高法院昭和五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大法庭判決),載於日本國最高法院裁判選譯第一輯,司法院印行,91年12月,頁60-64,該判決採取具體情事判斷,對監獄之紀律及秩序所不可忽視之障礙,是否具有相當之蓋然性(概然性)。另有判決認為如對於監獄內規律及秩序之維持產生妨害,同時有礙受刑人之教化,對於報紙之報導、機關刊物之記載及受刑人所發書信為部分塗銷,並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一條(該條係有關集會、結社、表現之自由、檢閱之禁止及通信之秘密)規定。(參照劉姿汝譯,受刑者之書信收發事件(最高法院平成十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小法庭判決),載於日本國最高法院裁判選譯第二輯,司法院印行,93年12月,頁243-245。)
[27] 有關日本在監者之人權,因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受到批判,對於其人權限制之正當化,有從在監關係與其自律性之憲法秩序之構成要件觀點出發,例如從日本憲法第18條有關不受奴隸或苦役之自由及第31條有關生命或自由剝奪或科處刑罰之法定程序保障,加以觀察,學理上即所謂憲法秩序構成要素說。如欲對在監者人權加以限制,須符合合理之必要最小限度所許範圍。在合憲性判定之審查基準方面,實務上對於受刑人之閱讀文書圖畫,係從監獄之防止逃亡與維持監獄內之紀律及秩序,發生明顯立即(明白現在)之危險之蓋然性作為基準。但該基準在舉證要求可能過於嚴苛,可能不適於在監受刑人之情形。另有採相當之具體的蓋然性基準,考慮監獄之特殊性,就具體情事,要求其對於監獄紀律與秩序危害具有相當之蓋然性。(參照芦部信喜,憲法學II人權總論,東京:有斐閣,1997年1版5刷,頁273-279;芦部信喜,高橋和之補訂,憲法,東京:岩波書店,2013年5刷,頁108-110。)
 
<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司法特考總複習
考前100天掌握考點
司法四等狂作題班
練題衝刺、有效提分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