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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56號
公佈日期:2017/12/1
 
解釋爭點
1.監獄行刑法第66條是否違反憲法第12條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
2.同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1款、第2款及第7款是否逾越母法之授權?
3.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是否違反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及第11條保障之表現自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規定:「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其涉及表現自由之限制,既非由法律規定,亦欠缺法律具體明確授權,顯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依形式審查,上開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已屬違憲,按理並無另為實質審查之必要。然為揭示「必要最小限度規制」之要求,釐清憲法上可容許之規制目的及手段,以作為未來修法之準據,大法官爰不厭其煩,復為實質審查。上開規定經實質審查結果,如解釋理由書所示,有關題意正確及監獄信譽部分,難謂係重要公益,均屬違憲;監獄紀律部分,以限制過大,且無彌補或替代措施為由,宣告部分違憲。本席認為,題意正確事涉觀點之管制,已觸及思想自由之敏感地帶,萬萬不可。監獄紀律部分,所以與前述書信內容之刪除規定不同,未採取較溫和之合憲限定解釋,殆因文稿審查未通過,依規定即不准投寄,比書信內容之刪除嚴重,有以致之。
【註腳】
[1] 日本國憲法第21條規定:「(第1項)集會、結社、言論、出版及其他一切表現之自由,應受保障。(第2項)檢閱,不得為之。通信之秘密,不得侵害之。」其將秘密通訊自由與表現自由納入同一條文,可資參照。
[2] 奧平康弘著,憲法Ⅲ—憲法が保障する權利,有斐閣,1993年,頁157。
[3] 棟居快行著,憲法學の可能性,信山社,2012年,頁243-249。
[4] 阿部照哉著,特別の法律關係における人權,收於蘆部信喜編「憲法Ⅱ」,有斐閣,1978年,頁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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