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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55號
公佈日期:2017/12/1
 
解釋爭點
就監獄行刑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合併觀察,其不許受刑人向法院請求救濟,是否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本席認為,法務部係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之主管機關,既認為系爭規定二所定「最後之決定」並無拘束力,為何不速把系爭規定二刪除或修正?僅表面上、形式上發函、再發函各矯正機關,允許受刑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等到受刑人依其意旨向刑事法院請求救濟時,刑事法院則認為:此乃行政爭訟性質。受刑人轉向行政法院請求救濟,行政法院又以:監獄處置並非行政程序法所規範之行政處分,且刑事執行監督機關對於受刑人申訴事件有最後之決定權(法務部係最終監督機關),該處分符合刑罰執行性質及實現刑罰內容,不能提起行政爭訟,又轉回監督機關有「最後之決定」之系爭規定二。繞了一圈,又回到原點,受刑人之司法救濟權成為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間之司法皮球,踢來踢去,人民何辜,足徵系爭規定二對於受刑人之限制有多大!
行文至此,深深感受到人民投訴無門之痛苦!何以致之?此豈係號稱人民的司法所應有之作為?人民實在無法解?!
參、本件解釋之特色
為實踐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解決受刑人投訴無門之苦,本件解釋至少展現3項特色如下:
1.繼本院釋字第653號解釋及第691號解釋相繼打破特別權力關係,依序肯定受羈押被告之司法救濟權及受刑人對否准假釋之司法救濟權之後,本件釋字第755號解釋,再度揚棄特別權力關係,肯定受刑人之司法救濟權
2.再度重申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一般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即予以剝奪,[7]原則上,受刑人亦有之,[8]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具備司法救濟權3要件者,受刑人有權向法院請求救濟。
3.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在修法完成前,受刑人就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認為符合司法救濟權3要件者,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獲得「及時」、「有效」之救濟。不必等修法完成,本件解釋立即改善受刑人無法向法院請求救濟之窘境(從無到有),發揮立竿見影之效!
肆、審查客體之檢討:採合併觀察法
關於系爭規定之審查,因審查方法不同,結論可能有所不同,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單獨審查系爭規定一
系爭規定一有3項,第1項規定,賦予受刑人有申訴權,得經由典獄長申訴於監督機關或視察人員;第2項規定典獄長負有應將申訴即時轉報於該管監督機關之義務;第3項規定受刑人得不經典獄長之轉報,逕向視察人員申訴之時機。本席認為,如單獨審查系爭規定一,依文義解釋觀之,系爭規定一並無任何隻字片語限制或禁止受刑人向法院請求救濟,有無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值得商榷。[9]
二、單獨審查系爭規定二
系爭規定二明定:「監督機關對於受刑人申訴事件有最後之決定」,監督機關對申訴事件之處理有最後之決定,受刑人不得對該申訴決定再聲明不服,當然更不得再向法院請求救濟,剝奪受刑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單獨審查系爭規定二,以施行細則位階之一款規定,剝奪受刑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按對於憲法所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須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始無違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若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本院釋字第443號解釋參照)。本席認為,單獨審查系爭規定二,不許受刑人向法院請求救濟,係剝奪受刑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而非技術性或細節性次要事項。如前所述,系爭規定一既無明文規定不得向法院請求救濟,且監獄行刑法亦無具體明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予以規範,系爭規定二顯已違反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
三、合併觀察系爭規定一及二
本席認為,本院釋字第653號解釋,合併觀察羈押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共有7款),參酌羈押法第6條係制定於民國(下同)35年間及羈押法施行細則訂定於65年間受到特別權力關係桎梏之歷史背景因素(本院釋字第653號解釋理由參照),採立法解釋及歷史解釋法,認該二條文規定中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部分」,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而宣告違反之「部分」違憲。
多數意見認為,本件釋字第755號解釋之解釋客體,與本院釋字第653號解釋之客體類似,自應採相同之解釋方法,就系爭規定一及二合併觀察,參酌系爭規定一及二制定或訂定時受到特別權力關係桎梏之歷史背景因素,認系爭規定一及二中,「不許」[10] 受刑人向法院請求救濟之部分,如屬於:
1.具備前揭司法救濟權3要件者,該部分逾越憲法第23條之必要程度,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2.不具備前揭司法救濟權3要件者,該部分尚無違憲。
多數意見,合併審查系爭規定一及二,認系爭規定一之母法不許受刑人向法院請求救濟,故系爭規定二不許受刑人向法院請求救濟,並無違反法律保留之問題。對此種合併觀察之處理方式,本席表示贊同。
茲將上開審查結果,表示如下:
【系爭規定一及二剝奪受刑人司法救濟權之違憲審查結果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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