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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47號
公佈日期:20170317
 
解釋爭點
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至逾越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得否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解釋客體
  1. 89 年 2 月 2 日制定公布之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 …… 前,應先與所有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101 年 1 月 4 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 1 項(下稱系爭規定一)。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57 條第 1 項:「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 3 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 …… 」(下稱系爭規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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