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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47號
公佈日期:20170317
 
解釋爭點
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至逾越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得否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案情摘要
  1. 聲請人指南宮及南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高超文(原為高忠信,嗣後變更為高超文)以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興建北部第二高速公路木柵隧道,未經其同意,穿越其投資興建之指南宮地藏王寶殿附設靈灰堂暨停車場空間新設工程所在土地之地下,影響其土地開發安全及利用,向高公局請求協議價購及辦理徵收遭拒,聲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2. 嗣經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465 號判決(確定終局判決)以上訴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認公路法及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等規定,對人民所有之土地因公路穿越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遭受特別犧牲者,既不徵收又未設補償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並聲請變更本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
  3. 聲請人並請求解釋臺北市政府 78 年 11 月 6 日府工二字第 373130 號臺北市都市計畫說明書:參、二所載:「北部第二高速公路變更計畫圖內虛線為高速公路隧道通過路段,因隧道頂端之覆蓋原土石層超過卅五公尺,無礙土地所有權人之行使其權利,不予征購,故不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如土地關係權人提出異議,高速公路局應依協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逾越母法之限度,並對人民財產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授權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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