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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2號
公佈日期:20150925
 
解釋爭點
系爭規定允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毗鄰地區土地,違憲?
 
 
(三)有益私人徵收的許可性
1.學術界的探究與呼籲
由上述的探究可知,在古典徵收時代,徵收僅是侷限於為公共事業所需,方得將私人財產徵收後,轉移到公共事業之上。自從國家任務擴充,導入擴張的徵收目的形成廣義的公益徵收後,連帶著發生了「公益挾帶私益」的有利私人的徵收,也引發是否濫用徵收權及使徵收制度「變質」的議題。開啟此一問題探究的先鋒有二位著名的學者,一為賴耶教授(M. Layer),二為布林格(Martin Bullinger)教授。都有發人省思的高見,本席願意在此一述之。
早在一九O二年,德國學者賴耶,目睹德國在一八七O年普法戰爭勝利,成立德意志帝國後,各邦都大力發展工業、形成現代化。在此由農業轉型成工業化時代,國家無法自行興辦所有之公共事業,遂透過「特許制度」(Konzession),由私營企業來興辦與經營之。為便利此些企業,各邦政府從寬解釋土地徵收法的「國家興辦事業」之規定,只要私人企業興辦,亦可為之行使徵收之權力,私人土地遂可進入此私營企業之手。
賴耶教授便針對此種情形,於該年撰就的「徵收法之原則」(Principien des Enteignungsrechts),對此提出警語。賴耶教授不否認私人企業如果獲得經營公用事業的特許,可以滿足公共福祉的要求,而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但國家也要盡到下列的責任:
(1)國家應負有義務「時常審查」被徵收土地有無「持續用在服務公益」之上。
(2)一旦發現土地未(或未再)為公共所需時,應許可被徵收人民行使買回權。國家應協助人民實現此權利,以貫徹「徵地公用」的原則。
賴耶的警語,可惜並未為德國實務界所採納。隨著第一之世界大戰的爆發,許多私營企業都投身到國防工業的生產,因此,可徵收之公益範圍遂形擴張,運輸、化學、鋼鐵及軍火工業亦可要求政府徵收私人土地以為擴張事業規模之用。由於此些特許事業攸關國之存亡,有利私人之徵收儘管開始普遍與變本加厲,也鮮招批評。一次世界大戰後帶來的難民潮與國家任務的擴充,如同上文所提及,國家須在積極的社會政策(如房屋政策)、經濟產業政策及民生福利政策上提供服務,更使得有利私人的徵收不絕如縷,且逐漸視為尋常。
在此風潮中,起先都仍只是擴張解釋公共福祉的概念,法律上尚未出現明目張膽承認可為私營企業徵收土地的現象。一直到一九三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納粹政權制定了著名的「能源經濟法」(Energiewirtschaftsgesetz),第二條規定,為了使國民享受到公共能源的照顧,任何經營公共能源的公司,不論其法律型態為何,皆可申請徵收私人土地。這是納粹政權秉於每位國民都應當能享受低廉的水、電、瓦斯與暖氣的供應的理想,而規定每一個公立或私立之能源公司,不應如營利事業及市場經濟般斤斤計較興建管線的成本考量,應負有普及推動能源供給之義務。且納入國家行政機關嚴格的監控與指揮之中。為了配合其履行之公共任務賦予其能獲得所需私人土地的特權。此立法例在某些背景上,可端詳到古典徵收「特許」行業的色彩!
此立法例被認為是將古典徵收由公辦事業,方能獨佔徵收公益的現象打破,及於其他同類事項的民營企業之上,不能不說是一個「務實」且符合時代思潮的立法例。此法律及基本精神直至現在仍在適用也。就此新型的概念轉變,給予德國行政法學大師福斯多夫(E. Forsthoff)後來開創「給付行政」(服務行政)理論的靈感。福斯多夫將國家此種對人民「生存照顧」(Daseinsvorsorge)的精神,視為國家任務與行政權力運作的典範,連同另一個同時代的法律─一九三四年的地區大眾運輸法,本法與能源法精神一致,規定為了滿足鄉區人民交通的便捷需要,任何公私立客運公司,都應當不計成本,儘量讓偏遠的居民能夠享受到大眾運輸系統的服務─,構成了福斯多夫在一九三八年提出重要的著作「視為服務主體的行政」的兩條典型服務行政之法律的主軸。福斯多夫也是因此著作主張現代行政法已非古典行政法所強調的秩序行政,而係滿足人民生存照顧的給付行政[13],而躍身成為現代行政法學奠基者的權威人士。
在二次大戰結束前,這種有利於公益與私利的徵收合法性,已經在許多法律中出現,漸漸形成了學術界與立法界的共識,即以徵收的發動,端視有無服務公益,不以受益人是否為公法人或私人為論。
故在二次大戰後,西德各邦忙於建設,都立法許可為攸關人民生活所急需的公共與民生事業,來徵收私人土地。因此,舉凡能源公司興建輸送管道、高壓電線及其他硬體建築所需土地,一一可假借徵收公權力之便,而轉入私人企業之手,甚至,為了增加就業機會,增加稅收,許多邦皆許可為大型企業修改都市計畫、土地及環保法令,並行使徵收權力,以為企業消除擴張其事業規模之阻力。「官商合作」以逼迫小民交出土地的情形,日漸嚴重。
一九六二年一位布林格教授,在其就任德國著名的海德堡大學公法學教授職位所舉行的演講中,便發表一篇論文「有利私人之徵收」,對此問題提供了深入的批判,並提出了改革的建議[14],而成為德國憲法學界討論此議題的經典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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