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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9號
公佈日期:20150501
 
解釋爭點
立法院得否調閱檢察機關之偵查卷證?
 
 
【註腳】
[1]本號解釋理由書第二段參照。
[2]權力分立原理乃十七、十八世紀自由主義哲學思辯之產物,而談到權力分立必然聯想到洛克、孟德斯鳩,洛克為最初之理論家,而孟德斯鳩為完成者,孟德斯鳩幾等於權力分立之象徵。孟德斯鳩之法意第十一卷第六章" 英國之國家構造中描述了權力分立之原理,其影響為美國各州憲法及美國憲法將之採為具體之制度,法國一七八九年人權宣言第十六條揭示:" 權利保障未獲擔保,權力分立未規定之社會,全部未擁有憲法。" 亦即權力分立乃憲法不可或缺之構成要素。孟德斯鳩權力分立理論之特徵,在於使各權力間之關係對等並列,使其相互抑制(Pouvoir arrete Pouvoir)以獲得平衡,如此才能獲得政治上之自由,其理論乃將國家之事務分配給不同之國家機關。
[3]K. Hesse, Grundzuge des Verfassungsrechts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20 Aufl. Rnr. 495.
[4]Vgl. K. Hesse, Grundzuge des Verfassungsrechts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20 Aufl. Rnr. 492 ff.
[5]K. C. Davis, Administrative Law Treatise, Vol. 1, 1978,§2:5.
[6]Vgl. BVerfGE 9, 268(280);30, 1(27f).
[7]K. Hesse, Grundzuge des Verfassungsrechts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20 Aufl. Rnr. 478.
[8]Hesse, a.a.O.,492 ff.
[9]參考陳春生,「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合憲性之研究」,論法治國之權利保護與違憲審查,新學林,2007年,頁321。
[10]只是,本院於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以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為根據,肯定立法院之調查權,卻又以「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為理由宣告真調會條例第八條及第十三條部分規定違憲,但各該條文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相關論述,卻語焉不詳,殊為可惜。
[11]例如本號解釋指出,有爭議時「循協商途徑合理解決」、釋字第五二O號解釋之「由各有關機關一本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諭知:「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
[12]釋字第五三O號解釋指出:「最高司法機關依司法自主性發布之上開規則,得就審理程序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為規定;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而而發布之命令之,除司法行政事務外,提供相關法令、有權解釋之資料或司法實務上之見解,作為所屬司法機關人員職行職務之依據,亦屬法之所許。惟各該命令之內容不得牴觸法律,非有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亦不得對人民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13]釋字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14]參考陳春生,釋字第七二一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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