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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6號
公佈日期:20141121
 
解釋爭點
勞雇雙方就工作時間等另行約定未經核備,是否仍受勞基法相關規定之限制?
 
 
【註腳】
[1]強行規定可分強制規定及禁止規定。勞基法第三十條等規定係最低標準,禁止為低於標準之約定,應屬禁止規定。
[2]勞基法第一條第一項:「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3]例如約定每日工作時間12小時,違反第三十條規定正常工作時間8 小時部分調整為延長工作時間,計算工資時,延長工作時間部分,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第一個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給付一又三分之一正常工時時薪,第二個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給付一又三分之二正常時薪。實際工作14小時,則另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按正常工時時薪加倍記付。
[4]勞基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參照。
[5]如約定每日工作時間10小時月薪100000 元,其計算方法可能(不含休假、例假工作情形):1.依基本工資計算(基本工資÷30÷24 為正常工時時薪;正常工時時薪×(8+2×113)×30)之工資如低於約定月薪則依約定月薪計付。2.按約定月薪100000÷30÷8 為正常工時時薪;正常工時時薪×(8+2×1(1/3))×30)為每日工作時間10 小時之一個月工資額。如實際工作時間趛過10小時,超過10 小時至12 小時部分,每小時按正常工時時薪2/3加給;超過12小時部分,按正常工時時薪加倍計付。3.按約定月薪100000÷30÷10為正常工時時薪;正常工時時薪×(8+2×1(1/3))×30)為每日工作時間10 小時之一個月工資額。如實際工作時間趛過10 小時,同上方式計算加給
4.按約定月薪100000÷30÷(8+2×1(1/3))為正常工時時薪;正常工時時薪×(8+2×1(1/3))×30)為每日工作時間10小時之一個月工資額。如實際工作時間趛過10小時,同上方式計算加給採何方法計算,應視勞雇雙方約定之月薪有無包含8小時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時間之加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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