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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4號
公佈日期:2012/11/16
 
解釋爭點
志願留營核准程序及服役期滿解除召集之規定,適用於尚未得服役至最大年限(齡)之軍事審判官部分,違憲?
 
 
三、憲法第九條應有之解釋
(一)憲法條文的解釋與法律的解釋類似,首均應尊重其表面文字所顯示涵義(表面文義;plain meaning)或其通常含意(ordinary meaning)。然憲法與一般法律亦有重要不同之處,憲法除屬於國家根本大法,為國家最重要之法律文件外,亦屬國家最重要的政治文件。故憲法之解釋亦應特別重視其不同章節間的脈絡關係(context),以確保憲政體制整體之合理性;且應重視時代演變及社會進步的需求,以確保特定憲法條文不至成為因循或妨礙進步的因素。
(二)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其正面的文義係在保護非現役軍人之人民,有不受軍事審判之權。且由該條係規定於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下之脈絡關係可知,本條「主要目的」係在保護人民;而非在提供建立軍事審判制度的憲法基礎。
(三)憲法第九條最大範圍之反面解釋,僅包括軍人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受合於憲法精神的軍事審判。然其反面解釋,絕非意指軍事審判體系必然歸屬於在行政部門之國防部之下。換言之,憲法第九條所隱含承認軍人受軍事審判之「可能形式」,除如同現制在國防部之下設軍事法庭之外,另包括在司法機關之下設獨立於普通法院之外的軍事法院或軍事法庭、或在普通法院之下設軍事審判庭、或由普通法院刑事庭依軍事審判法進行審判等可能性。此等可能性,均在第九條表面文義反面解釋的可能範圍內。由於此等可能性均屬表面文義反面解釋的範圍,故應另以憲法規定脈絡及反映時代演變及社會進步的需求等角度觀察,以確認何種解釋較符合憲法之現代意旨。
四、由憲法第二十三條與第九條間之脈絡而言
(一)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由於憲法第九條屬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中之一條,故應為第二十三條所稱「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之範圍。換言之,「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之權利,除為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列之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
(二)第九條規定在文義上雖不包括「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之權利,因而現役軍人無法直接適用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而排除受軍事審判。然軍事審判,畢竟屬於例外之情形。軍人亦為人民,其犯罪雖須受軍事審判,仍應受完整的法律保護,使軍人所受之「軍事審判」,在保障受審判者權利的內涵上,不至有實質上差異,始符合係法第二十三條之意旨。由於軍事審判體系設於行政部門之國防部之下,先天上即易造成軍事審判官受干涉的情形;且軍事審判官之選任、養成及素質之增進等,相較法官之選任、養成及素質的維持與增進,制度上亦居於劣勢。在此脈絡下,應認為軍事法庭設於國防部之下,較無法使受軍事審判者獲得實質上相當的保障,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得引伸之精神有違。
五、由憲法第十六條與第九條間之脈絡而言
(一)如前所述,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應包括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及享有由「符合相當資格與素質之審判者」進行審判及審判過程應符合「相當品質」。
(二)軍事審判體系置於國防部之下,本質上即易造成訴訟外因素直接或間接干預或影響審判的情形;且在國防部體系下,軍事審判官之選任與養成的過程,本質上即不易與在司法體系下法官之選任、養成過程及素質的維持與增進的嚴謹性與完整性相當(雖然現行司法官之選任與養成仍有諸多改進空間)。故現行設置在國防部之下的軍事審判體系,對於保護軍人受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保障,應有不足與缺憾。
六、由憲法第七章「司法」與第九條間之脈絡而言
(一)如前所述,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具司法權之性質。而憲法中規範司法權體制者,除第七章之外別無其他規定。故解釋憲法第九條的規定,自應考量此一層面的憲法結構。
(二)由於憲法並未在司法體系外明定特別的「法院體系」,故前述有關第九條可能的反面解釋可能性(在國防部之下設軍事法庭、或在司法機關之下設軍事法院或軍事法庭、或在普通法院之下設軍事審判庭、或由普通法院刑事庭依軍事審判法等)中,現行制度「在國防部之下設軍事法庭」的解釋,顯然與憲法第七章之規範結構有所扞格。其他解釋可能性(包括在司法機關之下設軍事法院或軍事法庭、在普通法院之下設軍事審判庭、由普通法院刑事庭依軍事審判法等)始與憲法第七章「司法」規定意旨相符。
七、由因應時代演變及社會進步的需求而言
(一)如前所述,由於憲法屬於國家根本大法,故其不同規定間的脈絡關係如何合理解釋極為重要;另因其亦屬國民意志體現的重要政治文件,故憲法解釋不能脫離現實層面,而完全不顧時代演變與社會進步的需求。
(二)我國憲法係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由國民大會通過,並於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當時時空背景下,未能明確規範軍事審判的內涵;導致憲法第九條僅由保護非軍人之人民不受軍事審判之角度出發而為規範,並因而留下由國防部體系掌理軍事審判事務的可能解釋空間。惟由於國家民主化及憲政發展日益堅實,司法體制日益進步,而現行的軍事審判體系進步情形確係相對緩慢,導致如前所述全國上下均無法接受的士兵江國慶冤案。現階段應為重新檢視現行軍事審判體系歸屬於行政體系下的國防部是否與憲法意旨一致的適當時機。雖本號解釋未能朝此方向解釋,且雖軍事審判體系歸屬問題極為龐雜,然相關機關基於前述憲法意旨,自應積極研究將軍事審判體系回歸司法體系之相關問題及可行步驟,使軍人所受的審判之品質與一般人民相當,以維護軍人受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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