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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4號
公佈日期:2012/11/16
 
解釋爭點
志願留營核准程序及服役期滿解除召集之規定,適用於尚未得服役至最大年限(齡)之軍事審判官部分,違憲?
 
 
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一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舉行之第一三九五次會議中,就陳0呈為國防事務事件及銓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三0三號判決、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三一八九號裁定,所適用之軍事審判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七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修正發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七條、第九條(聲請書誤載為第十一條)及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規則第九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作成釋字第七0四號解釋【申請志願留營之軍事審判官身分保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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