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本院前此多號解釋所建立的「合理審查基準」(「低標」)為例,旨在探問:系爭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為追求「合法之公共利益」( a legitimate / permissible public interest ), 且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合理之關聯」( rationally / reasonably related to )。亦即,差別待遇之目的須為「合法之公共利益」始能認為「合憲」,而差別待遇手段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須有「合理之關聯」始能認為具備「一定程度之關聯」
B.
本院釋字第 682 號解釋所謂「較為嚴格之審查」(「中標」)則在進一步探問:系爭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 a significant / important public interest ),且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實質之關聯」( substantially related to )。亦即,差別待遇之目的須為「重要公共利益」始能認其為「合憲」,而差別待遇手段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須有「實質關聯」始能認其具有「一定程度之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