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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4號
公佈日期:2011/12/30
 
解釋爭點
所得稅法以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未滿20歲或年滿60歲始得減除免稅額之規定,違憲?
 
 

二、湯德宗大法官提出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重點摘錄
--多數意見輕率地變更了本院前此所建立的「平等權」(或稱「平等原則」)論證方法(分析架構),並作出了錯誤的適用 - 蓋依「解釋理由書」第三、四段之方法推論,本件毋寧反應獲致「合憲」之結論?!

要旨

內容

本號解釋之意義 - 確立生存權之平等保障

  1. 本件為大法官第 1 次宣示:憲法第 15 條之「生存權」保障包含「生存照顧之平等對待」( equal treatment of the right of everyone to an adequate standard of living ); 亦即大法官將平等原則適用於「生存權」之首例!此後「生存權」之保障可望向前大步邁進!
  2. 本號解釋明白釋示:一旦立法者依其裁量,提供其以為適當之生存照顧時,即須恪遵「平等原則」!以後法院雖仍不能具體形塑「生存權」的內容,但可致力確保生存照顧之「平等對待」。
  3. 尤其難能者,本號解釋更突破本院關於「平等權」多採「寬鬆審查基準」(俗稱「低標」) 的傳統,明確宣示:系爭規定之年齡限制「將影響納稅義務人扶養此等弱勢者之意願,進而影響滿 20 歲而未滿 60 歲無謀生能力者生存或生活上之維持。故系爭規定所形成之差別待遇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應採取較為嚴格之審查」。
  4. 由本案吾人並可合理期待:未來大法官關於法規差別待遇是否合憲之審查,將視個案情形而採取不同的審查基準。質言之,如其涉及人民憲法上所保障之「根本基本權」( fundamental rights ) (如「人性尊嚴」或「生存權」之維護),或系爭差別待遇係以遭受差別對待之人(生理上)「無從改變之特徵」( immutable characteristics )( 如種族、膚色、性別等)為基礎,而構成所謂「可疑分類」( suspect classification )時,大法官將採取「較為嚴格之審查基準」(俗稱「中標」),甚至「嚴格審查基準」( strict scrutiny )(俗稱「高標」)。 如此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實質保障( equal protection of law ) 將更形確實。

解釋理由書第 3 段末句有關「較為嚴格之審查」(中標)之內容敘述,無端悖離了本院解釋先例所建立的標準,乃本件之敗筆悖離了本院解釋先例所建立的標準,乃本件之敗筆

1. 按本院前於釋字第 626 號解釋採用「較為嚴格之審查」,宣告警大招生簡章排除色盲考生報考之規定違反平等原則時,已正確宣示:「系爭規定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故系爭招生簡章之規定是否違反平等權之保障,應視其所欲達成之目的是否屬重要公共利益,且所採取分類標準及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是否具有實質關聯而定」。
2. 乍看之下,本件多數意見不過將釋字第 626 號解釋所宣示的「重要公共利益目的」,變更為「合憲目的」而已(至「差別待遇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須有實質關聯」一點,則未有變更)。殊不知,差之毫釐,失之千里矣。即此數字透露本院大法官對於「平等權」之「中標」審查內涵並無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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