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釋字第 364 號解釋理由書第 2 段明白承認電波頻率為「有限性之公共資源,為免被壟斷與獨佔,國家應制定法律,使主管機關對於開放電波頻率之規劃與分配,能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審慎決定,藉此謀求廣播電視之均衡發展,民眾亦得有更多利用媒體之機會」。易言之,強調了電波頻率採行許可制有其必要,應由法律來決定開放與否,及其實施的範圍。但該號解釋的重點乃強調「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 the right of access to the media) ,讓媒體成為社會公器,來表達多元意見。但此權利仍然受「編輯自由」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