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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78號
公佈日期:2010/07/02
 
解釋爭點
電信法就無線電頻率使用應經許可,違者處刑罰並沒收器材等規定違憲?
 
 
案情摘要
(一) 聲請人林0勝於民國 91 年 5 月間起,未經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核准,擅自在臺中縣某處使用無線電頻 95.9 兆赫,非法設置「海0之聲」廣播電臺,對外廣播,惟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於 92 年 3 月間被警查獲。
(二) 案經第一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及第二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第二審合議 庭以 92 年度豐簡上字第 313 號判決,判處拘役 50 日,扣案之器材均沒收確定。聲請人認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電信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58 條第 2 項及第 60 條等規定,發生有牴觸憲法第 11 條、第 15 條及第 23 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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