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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77號
公佈日期:1982/11/05
 
解釋爭點
民事確定判決不適用法規致影響裁判,得再審?
 
 
(四)如謂:確定判決適用法規不當,顯然影響裁判者,屬於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範圍,尚無重大瑕疵。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祇須判決所適用之法規,就所裁判事項,具備相當專門法律知識之人,一見即知其錯誤者,即屬相當,至於適用該法規錯誤之結果,是否「顯然影響裁判者」,則非所問。例如就六十七年五月以後,因貸款購買國民住宅而生之確認法定抵押權之訴訟,適用已失效之「興建國民住宅貸款條例」第七條裁判,雖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應適用「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一條),當事人得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但再審法院適用「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一條裁判之結果,債權人(貸款機關)仍然享有法定抵押權,原確定判決之結果相同,不因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受影響是。
適用法規不當,除贅引法規之不當外,恒為適用法規錯誤(有成為再審事由之可能),惟適用法規不當,有不影響判決之結果者,例如不能自耕之商人,以轉售營利為目的,向世代自耕之耕地所有人購買耕地,提起請求協辦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法院確定判決適用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駁回原告之訴,雖為適用法規不當(應適用土地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但不影響判決之結果是。有影響判決之結果者,例如甲基於土地買賣契約,訴請乙協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獲勝訴判決確定,因乙負債,被法院查封拍賣該地,甲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法院適用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判決甲勝訴確定是。故本件解釋文如謂:「確定判決適用法規不當,顯然影響裁判者,自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範圍,當事人得對之提起再審之訴」,雖非恰當,但尚無重大瑕疵。今將非再審事由之「判決不適用法規」,認於「顥然影響裁判者」之限制條件下,當事人得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並進而宣告最高法院之判例一部分牴觸憲法,其理論基礎,難免存有瑕疵。
本件解釋之另一論據為解釋理由書所載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除適用法規不當外,並應包含消極的不適用法規之情形在內」,如果此項觀點合於法律邏輯,則解釋原則(最高法院六十年度台再字第一七O號判例一部分牴觸憲法,一部分不牴觸憲法),必須重定,茲將該項觀點尚應商榷之處,提出如左:
(一)就「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所為闡釋,並非正確。
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一語,可加闡釋者有三:一為「適用」,二為「法規」,三為「顯有錯誤」。最高法院六十年度台再字第一七O號判例就此所為之闡釋為:「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其中適用法規之「適用」,為從事法律研究或實務工作之人所熟知,判例未加闡釋;其中之「法規」,意義不一,判例認為係指法律、司法院現尚有效之解墿、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最高法院尚有效之判例而言;其中「顯有錯誤」,按錯誤,言與真正者不合也。判例認為係指「顯無不合」或「顯然違反」而言。除所闡釋「法規」之範圍過小,及適用法規中之「法律」與「判例」違反時,應非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實為判例違法外,尚無其他瑕疵。本件解釋理由書就此所為之闡釋則謂:「係指應適用之法規未予適用,不應適用之法規誤予適用者而言」,就「適用」未加闡釋,就「法規」未加闡釋,就「顯有錯誤」之「顯有」,漏未述及,就「錯誤」闡釋為「應‥‥‥未予」或「誤予」,查「應」如何,而「未予」如何,並非「錯誤」之意,將「錯誤」釋為「誤予」,與未闡釋同。以如此之釋示與上開最高法院判例之闡釋相較,不如遠甚,依此釋示,推翻最高法院判例之闡釋,是否可行,不無商榷之餘地。
(二)以違背法令係兼指判決不適用法規及適用不當而言,即認「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除適用法規不當外,並應包含不適用法規在內,不合法律邏輯。
按違背法令,兼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而言,固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所明定,惟「違背法令」顯不等於「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不證明二者相等,而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除適用法規不當外,並應包含消極的不適用法規之情形在內」,即係無憑之空論。倘確如所論,則就確定判決適用法規不當言,如:(一)不影響判決結果者,(二)贅引條文者,(三)不應依職權許債務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而許之者,(四)不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宣告者,均得依「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之規定,提起再審之訴,自無此理。就判決不適用法規言,應一律得依「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之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最高法院六十年度台再字第一七O號判例,認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並不包括判決不適用法規在內,致當事人無從提起再審之訴,該判例應牴觸憲法而歸無效(按該判例並無二以上之情形或部分),本件解釋文僅宣告該判例一部分(確定判決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而不許再審之情形)牴觸憲法,前後顯不相符,即顯然不合法律邏輯,若堅持「『適用法律顯有錯誤者』‥‥‥並應包含消極的不適用法規之情形在內」之見解,則須重定解釋原則,不得僅宣告判例一部分牴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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