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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3號
公佈日期:2020/08/28
 
解釋爭點
1.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是否違反憲法保留?
2.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是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
3.同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前段及第14條規定,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4.同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5.同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又同款後段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3、經濟日報83年12月1日1版引用倫敦「金融時報」29日報導,以「國民黨恐變天 力保黨產 積極推動旗下企業上市、轉赴海外投資」為題之報導全文如【附件18】:倫敦「金融時報」29日報導,在台灣長期執政的國民黨擔心,若反對黨民主進步黨執政,會把龐大的國民黨企業王國國有化,正著手鞏固資產,把資產轉為較具流動性,並且赴海外投資。
「金融時報」說,慣於權威統治的百年老店國民黨,已轉向藉由其龐大的商業利益,來達到經過選票以繼續掌權的目的。
這項策略雖然所費不貲,但迄今顯然仍奏效。
外界要求國民黨公布資產內容和來源的壓力越來越大,民進黨立法委員已經擬過規範政黨活動的法案,但在國會遭國民黨封殺。
「金融時報」指出,國民黨被視為台灣最大且多角化經營最徹底的大財團,總共有七家控股公司,投資百餘家企業,行業橫跨水泥、電子、金融、石化、電信、營建和貿易。根據可取得的最新資料,1992年底國民黨黨營企業登記總資產淨值為新台幣9,500億元,淨資產為2,400億元。
報導說,台灣本週末舉行的省市長和省市議員選舉,即使民進黨獲勝也不致立即威脅國民黨的企業王國,但在明年的國會選舉和後年的總統選舉會對民進黨有利。
「金融時報」說,國民黨新的政策是旗下的公司儘量上市,且去年起加速海外投資,主要是前往東南亞,國民黨已經成為越南和印尼最大的外來投資人,且已在或考慮在美國、日本、香港、緬甸、俄羅斯、巴拉圭等國投資,甚至迂迴在中國大陸投資。
4、財訊月刊92年12月第169至174頁田習如著「A!賣!賺!國民黨『出清國土』追追追」、「一四七O億黨產五年剩一半」二文如【附件19】

(九)關於中國國民黨長期抗拒立法、封殺民進黨提案:
1、【附件18】倫敦金融時報報導。
2、立法院公報第105卷第43期第5、6、13頁委員會紀錄如【附件20】:李俊俋、賴瑞隆、徐永明委員均稱「不當黨產條例在第5屆被國民黨退回75次、第6屆退回26次、第7屆退回109次、第8屆退回96次,總共退回306次,國民黨在第5至8屆連一個版本都不提,也不讓人家審案子」(按:立法委員任期每屆4年,第5至8屆共4屆,合計16年,此期間中國國民黨為立法院過半數委員所屬政黨)。

(十)關於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及其財產:
1、財訊月刊96年3月第120至122頁田習如著「全台最富有社團財產大曝光-救國團與國庫『爛帳』大清算」如【附件21】:救國團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及救國團財產與「國庫通團庫」有很大關係。
2、財訊月刊92年12月第175至179頁田習如著「蔣宋美齡婦聯事業身價驚人-婦聯會『資產轉進』大透視」如【附件22】
3、上述【附件9】所述。

(十一)自由中國雜誌社論等相關文章如【附件23】:包括黨國不分、中國國民黨、其地方分支機構及附隨組織救國團、民眾服務社、婦聯會等獲獨占營業等特權、鉅額經費補助來自中央、地方預算暨多項名自公款、稅、捐、占用公有房地。
(十二)ETtoday新聞雲105年7月29日政治焦點國會直播專題報導如【附件24】
6成民眾支持系爭不當黨產條例之立法。

(十三)關於系爭不當黨產條例第2條是否應為二級機關,不應為三級機關之爭議:
立法院公報第105卷第43期第88至92頁、第47期第343至347頁及第65期第249至255頁如【附件25】

(十四)關於本件有特別立法必要及系爭不當黨產條例第3條不適用其他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部分:
立法院公報第105卷第65期第230至232頁、第255頁黨團協商紀錄如【附件26】:係中國國民黨暨其他參與系爭不當黨產條例草案立法之各黨團全體之共識,中國國民黨、親民黨及時代力量黨團、中國國民黨賴士葆委員、多位民進黨委員共提出10多個版本立法草案。
但就條例草案名稱、若干條文即第1、2、4、5、6、8、9、10、12、18至24、26、27、33及34條於黨團協商會議中,中國國民黨保留於院會中發言權;其餘第3、7、11、13、14至17、25、28至32條則全體黨團均同意依審查會通過或協商中再略作文字修正之文字,即無保留。以上可參見立法院公報第105卷第65期第244至297頁。

(十五)關於系爭不當黨產條例第4、5條規定部分:
立法院公報第105卷第65期第255至261頁黨團協商紀錄如【附件27】:關於不當黨產條例第4條部分:黨團協商會議紀錄顯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與賴委員士葆等修正動議條文對照,只有一個字、二處不同(第2款之「或」抑或「及」業務經營)。關於第5條部分,也只主要是財產取得起算時點之不同而已。

二、以上相關證據已可以證明:
(一)確有不當取得黨產之事實相關證據包括:
1、上述一、不待另行贅證之事實,及(二)至(十一)之資料。
2、「檔案選輯」部分:
(1)黨國不分
第四冊:第7至28頁(行憲後,仍延續訓政時期之中國國民黨以黨領政體制,由中國國民黨非常委員會等審議、議決、追認政府人事、各項施政、立法政策如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草案等、總預算案、立法委員延任案)、第87至97頁(核准臺灣省政府人事案)。
(2)中國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接管日產或私人經營之文化宣傳及其他事業:
第一冊:第7至10頁;第23至27頁;第33至34頁;
第四冊:第3至5頁、第179至184頁。
(3)中國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使用、取得房地及經費:
甲、房地:源自公產、甚至涉及特權
第一冊:第11至22頁、第61至62頁、第75至77頁、第79至80頁、第123頁、第127頁、第129頁、第141頁、第171頁、第177至178頁、第195至196頁、第197至198頁(大孝大樓)、第199至201頁(張榮發基金會大樓);
第二冊:第123至第125頁、第132至134頁、第144頁(另詳見監察院87年調查報告)、第149至151頁(另詳見監察院89年「轉帳撥用」調查報告:接收日產戲院19家、受贈公產土地86筆建物37筆);
第三冊:第5至8頁、第39至41頁(厚生大樓)、第43至46頁(文工會舊址)、第47至56頁(訓政時期尾聲,中國國民黨要求行政院轉帳撥用包含之前未獲政府許可之日產房舍共85筆)、第187至207頁(帝寶土地:以「黨產國用」為由免除賦稅)、第211至212頁、第233至236頁(桃園鎮捐獻介壽堂用地)、第241至243頁;
第四冊:第29至54頁、第55至86頁(文工會舊址)、第185至186頁(花蓮縣光復鄉民眾服務社)、第213至239頁(台北車站附近之C1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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