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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3號
公佈日期:2020/08/28
 
解釋爭點
1.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是否違反憲法保留?
2.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是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
3.同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前段及第14條規定,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4.同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5.同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又同款後段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15] 另依行政院主計處「全國主計機構系統圖」所附之「行政院所屬機關主計機構系統圖」,稱黨產會為行政院所屬三級機關。「全國主計機構系統圖」下載網址為:組織職掌與人力(最後瀏覽日:109年8月28日)。
[16] 本件釋憲聲請案關係人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即直指黨產會為中央二級獨立機關。見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狀,頁7以下。
[17] 該新聞稿及附件「『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已進用員額及給薪方式一覽表」(最後瀏覽日:109年8月28日)
[18] 運安會組織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本會置⋯⋯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其餘專任委員3人,職務比照簡任第12職等⋯⋯。」
[19] 張嘉尹教授認為:「⋯⋯既然黨產會所職掌的事項與任務如此重要,⋯⋯將其定位為三級機關而非二級機關,似與其任務之重要性有並不相當的情況」,見張嘉尹教授對本件釋憲聲請案所提出之鑑定意見書,頁6。下載網址:大法官109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相關資料(107年度憲三字第15號等聲請解釋案)(最後瀏覽日:109年8月28日)。另見董保城教授對本件釋憲聲請案所提出之鑑定意見書,頁24及註[52]。
[20] 見前揭註[16]。
[21] 立法院第6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政71。
[22] 立法院第6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政80。
[23] 立法過程中所提出黨產條例草案各版本規定之政黨財產調查委員會,以下皆泛稱為黨產調查委員會。
[24] 94年10月17日後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於立法院審議之情形(最後瀏覽日:109年8月28日)
[25]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條第1項有關中選會組織及任命程序之規定,於98年6月10日為中選會組織法第3條第1項規定所取代。99年2月3日增修之行政院組織法第9條,將中選會規定為行政院所屬二級獨立機關。
[26] 本次立法過程中各黨派所提出黨產條例草案的各個版本,下載網址:黨產條例草案(最後瀏覽日:109年8月28日)
[27] 參見立法院黨產條例草案經立法院委員會審查完畢後,提交大會進行二讀程序時所提出之草案條文對照表。立法院公報第105卷第65期院會紀錄,頁133以下。
[28] 參見立法院黨產條例草案經立法院委員會審查完畢後,提交大會進行二讀程序時所提出之草案條文對照表。立法院公報第105卷第65期院會紀錄,頁134。
[29] 見註[28]。
[30]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委589、591。
[31] 參見立法院黨產條例草案經立法院委員會審查完畢後,提交大會進行二讀程序時所提出之草案條文對照表。立法院公報第105卷第65期院會紀錄,頁26。
[32] 立法院公報第105卷第43期委員會紀錄,頁88。
[33] 見註[32]。
[34] 見註[31]。
[35] 立法院公報第105卷第65期院會紀錄,頁271、277。
[36] 立法院公報第105卷第47期委員會紀錄,頁343。
[37] 立法院公報第105卷第47期委員會紀錄,頁345以下。例如林德福立委質疑:「⋯⋯既是特任官,還要給薪水,任期長達4年,⋯⋯這個委員會是一個三級機關,並不是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可以這樣弄嗎?」見前揭委員會紀錄,頁346。
[38] 立法院公報第105卷第65期院會紀錄,頁133-134。
[39] 國民黨黨團提案將黨產調查委員會隸屬監察院,由監察院長就相關人士提請總統派任。其他立委之提案則認為,應先由立法院推舉若干社會公正人士組成黨產調查委員會之審查委員會,後由行政院提名黨產調查委員會之委員,提交立法院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立法院公報第105卷第65期黨團協商紀錄,頁286-287。
[40] 立法院公報第105卷第65期黨團協商紀錄,頁288。
[41] 立法院公報第105卷第65期院會紀錄,頁313以下。例如柯志恩立委發言:「現在我們看看所有的獨立機關,包括NCC、公平會及中選會等,他們的委員都要透過立法院的同意及任命。如此重大的黨產委員會,為什麼只由行政院院長來決定?這完全是球員兼裁判,也違反所謂的公平正義原則。⋯⋯」(見前揭院會紀錄,頁313)。許毓仁立委發言:「⋯⋯該委員會應如何任命?⋯⋯如果以行政院院長直接任命的方式產生,⋯⋯委員⋯⋯有沒有辦法維持一定的獨立性?」(見前揭院會紀錄,頁315)。馬文君立委認為:「⋯⋯為維護機關之獨立性,使其構成員得免於外部干擾,獨立行使職權,透過立法權對行政權所擁有關於獨立機關之人事決定權之制衡,其實是非常必要的。」(見前揭院會紀錄,頁316)。
[42] 立法院公報第105卷第65期院會紀錄,頁318。
[43] 立法院公報第105卷第65期院會紀錄,頁352。
[44] 董保城教授認為,黨產會任務之重要性不亞於目前行政院所設之二級獨立機關,黨產會委員之任命程序應仿照此等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之立法模式,讓國會得以參與,以符合憲法平等原則之要求(見董保城教授對本件釋憲聲請案所提出之鑑定意見書,頁22、24)。另可參見張嘉尹教授對本件釋憲聲請案所提出之鑑定意見書,頁6。
[45] 見張嘉尹教授對本件釋憲聲請案所提出之鑑定意見書,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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