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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3號
公佈日期:2020/08/28
 
解釋爭點
1.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是否違反憲法保留?
2.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是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
3.同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前段及第14條規定,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4.同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5.同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又同款後段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3、婦聯會:
甲、由中國國民黨會議決議等籌組並於39年成立
第二冊:第138至143頁。
乙、中國國民黨運作下,婦聯會經費源於公款或人民(主要為勞軍捐,敬軍花)
第一冊:第99至100頁;
第二冊:第58頁(敬軍花)、第69至95頁、第107至112頁、第114至118頁;
第四冊:第107至136頁。
另詳見黨產會調查報告及監察院上述調查報告。
丙、依中國國民黨會議決議等運作
第一冊:第143至144頁、第149至151頁;
第二冊:第69至95頁、第107至112頁、第114至118頁、第130至131頁(由中國國民黨部召開勞軍捐會議自50年至79年止共74次,婦聯會應保有全部會議紀錄完整無缺);
第三冊:第9至16頁。
4、民眾服務社(處、站):
甲、於41年起,依中國國民黨會議決議等於臺灣各地成立
第一冊:第47至51頁、第113至116頁;
第三冊:第237至240頁。
乙、中國國民黨運作下,經費源自公款
第一冊:第71至72頁、第123頁、第127頁、第157至158頁、第197至198頁(進而取得大孝大樓房地)。
丙、依中國國民黨會議決議等運作
第一冊:第95至97頁;
第二冊:第57頁、第100頁。
5、其他黨營事業經費,亦在中國國民黨運作下,來自公款
第二冊:第5至7頁(中央通訊社)、第10至13頁(中廣公司)。

(三)全民及立法院各黨團[10]甚至包括中國國民黨本身[11]對不當黨產應歸還國庫或人民,及應予特別立法均有高度共識,並請參見前一、(十四)、(十五)所述。

(四)不當利得應回復原狀,原本即為理之所當然,尤其本件係民主國家罕見之極端特例,涉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轉型正義大是大非,[12]且在中國國民黨抗拒致10餘年立法未果之情形下,[13]中國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財產又確日益大幅減少,[14]依其黨團書記長於系爭不當黨產條例立法過程中黨團協商紀錄之發言,已所剩無幾。[15]故為實現公平正義,經由特別立法立即成立專責機關,難謂非為使應回歸全民之不當黨產追償行動不致失其實質效益之所必要。
(五)系爭不當黨產條例若干規定之主要適用者固為中國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惟大法官解釋具通案規範性,所宣示之見解就未來相類案件具預見性。因此,本件解釋兼具警惕防腐效益,現在及未來之執政黨應引為戒,了知執政再久、掌控國會再久,如有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當取得公款或人民財物行為,除了必失民心外,此等不義之財及其孳息,縱在法律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後、在證據有意或無意被滅失後,仍均可能經由特別立法被追討,回復歸全民或受害人民,勿存僥倖。因為此等不當取得黨產行為非為憲法之所許!單此而言,即可知:大法官就事論事,未為特定政黨服務,不為政治服務!

參、如果依聲請釋憲意旨,政黨相關規定應屬憲法保留,那全民需忍受政黨之為所欲為!豈有此理!
何謂憲法保留?有所謂憲法保留原則嗎?其具體意涵如何?均容有不同意見!
學說上所稱憲法保留殆指某事項依其性質僅能由憲法本身自為規定,或須憲法明文規定:該事項授權立法者以法律定之。即若無憲法明文授權,立法者無該事項之立法權。此等事項究何所指,不但不易明,且難想像。聲請人所為政黨相關事項,尤其政黨之存續保障屬憲法保留之事項,故系爭不當黨產條例全面違憲等語主張,並非有據,除已如本件解釋理由書第20段所述外,另政黨在民主制度,固較一般人民團體略具重要性,惟政黨本質為一種人民團體,而且其黨員最低人數僅為100人,亦即只要有年滿16歲以上之國民100人並其負責人為年滿20歲、在國內有戶籍,且無消極資格,即得組成政黨(政黨法尤其第7、11條規定參照);再加上1、依本席請助理於本件言詞辯論前,以電話向政黨法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查詢結果,截至本年6月3日止有效備案政黨共127個;2、除了政黨解散之事由及程序外,關於政黨之其他事項,我國憲法俱無明文自訂或授權立法規定,而修憲難。是此情形,若依憲法保留學說暨聲請人主張,則100人只要組成政黨即可為所欲為,因為任何拘束政黨作為、不作為之法律包括政黨法,可能均將因違反憲法保留而違憲,全民莫如之何!豈有此理!就此而言,季伯倫的名言(請見註3),真如暮鼓晨鐘,應有振聾發聵作用。因為縱使法官可以全然無視於不當黨產之處理乃為全民甚至全部立法院黨團政黨之高度共識之事實,心中可以無轉型正義,但法官不能不考量政黨法關於政黨組成之規定及政黨備案等實況,將憲法保留學說逕用於本件聲請之舉,寧為妥當哉?值得商榷。

肆、系爭不當黨產條例是個案性立法嗎?
何謂個案性立法?針對一個人一個特定事件之立法?如果不是針對一個人或一個特定事件,是否屬個案性立法?又個案性立法當然為憲法所不許嗎?於如何狀況下,為憲法所不許?以上均非簡明,值得於指系爭不當黨產條例為個案性立法故違憲前,先深思辨明,並應先妥為說理。
又固然系爭不當黨產條例中若干規定實質適用結果,只有中國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為其適用對象,但此種適用結果是肇因於其等擁有不當取之於全民等之財產,而返還此等財產予全民等為公平正義之所應然!而且不等者不等之,乃憲法平等原則之所要求!查除中國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外,其他政黨所以無適用,不是系爭不當黨產條例無正當理由而為差別待遇,而是因為其他政黨無與中國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相同之不當取得財產行為,其他政黨因而無須依系爭不當黨產條例規定負返還不當取得財產責任。亦即其他政黨俱與中國國民黨不同不等,依上開不等者不等之之平等原則,系爭不當黨產條例若干規定之實質適用結果,仍無違憲可言。尤有進者,系爭不當黨產條例為落實轉型正義目的,使中國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返還不當取得之黨產,不正是為實踐公平正義嗎?與中國國民黨及其立法院黨團早已表達之黨產歸零,捐作公益之意思,也不過主動、被動之差異而已。但果依聲請人之違憲主張,則似認不當黨產不必返還,是認為應捨公平正義嗎?本席深深以為不然,因為公平正義可是憲法、法律的靈魂,最核心、最核心的不能捨、不可退的價值,必須堅守。如果適用理論學說結果,與公平正義無法兩全者,應該被檢驗的是理論學說,而不是扭曲公平正義,以應學說,因為是真理的是公平正義,理論學說創設的目的在實踐真理,不是阻礙真理(參見註[3])!
本件涉及大是大非,應由大處著眼,蕞爾枝節無足掛齒,尤應不影響系爭不當黨產條例規定合憲之結論。司法審判著重細節,證據取捨斤斤計較,原有以也,但若見樹不見林,將本件與尋常情形同視,未能看穿「黨產歸零」之外人呼籲及中國國民黨自我宣示背後所代表之意義及彰顯之事實,還在舉證責任分配是否妥當、對公益團體是否過苛、黨產會組織層級應如何如何等上字斟句酌,則⋯⋯,是應該長嘆一聲,唉!無言!還是學學維摩詰居士的默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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