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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7號
公佈日期:2019/12/27
 
解釋爭點
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應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審判?
 
 
解釋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蔡明誠 提出

本號解釋係針對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之審判權歸屬爭議,受限於統一解釋,旨在於解決個案審判權歸屬之爭議,或許難以過度苛責其解決公、私法關係定性紛爭之周延性。惟本號解釋認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將審判權歸屬於普通法院,仍值得推敲。又將審判權歸屬之爭議,委由大法官解釋,本席不認為其係屬最適當之處理方式。爰提出不同意見書如下:
一、公法與私法爭議區分之定性及歸屬問題
我國係採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雙軌救濟系統之法律救濟途徑(Rechtsweg),學理及實務上通說,並不否認公法與私法區分之必要及實益。[1]從比較法觀察,德國行政法院組織法(Verwaltungsgerichtsordnung)第6章行政法律救濟途徑與管轄權(Verwaltungsrechtsweg und Zuständigkeit)第40條規定,非屬於憲法之一切公法爭議,如聯邦法未明文規定該爭議應受其他法院審理者,係屬行政法律救濟途徑(Verwaltungsrechtsweg)。此為原則性規定。另設例外規定由普通法院審判者,例如為公共福祉目的而犧牲所生之財產請求權,及非基於公法契約之公法義務違反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德國民法第839條第1項公務員之國家賠償責任規定[2]參照),屬普通法院救濟途徑(der ordentliche Rechtsweg)。至公務員法之特別規定(Die besonderen Vorschriften desBeamtenrechts)及因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所生財產不利益補償之法律救濟途徑,不受前述規定之影響。此不同於前述第40條第1項之概括規定,而係所謂強制性特別指定(Eineaufdrängende Sonderzuweisung)之規定。[3]
關於如何區分公法與私法,在學說及實務上,有利益說(Interessentheorie)、權力說(Subordinationstheorie; Über-Unterordnungstheorie; Subjektionstheorie)、主體說(Subjektstheorie)或歸屬說(Zuordnungstheorie)、修正主體說(modifizierte Subjektstheorie或有稱之為特別法說(Sonderrechtstheorie)。由於各種說法,往往僅能解釋部分之現象或解決部分問題,何種見解為當,在學說上尚難有定論。故於德國法上有採比較折衷之綜合觀點,認為公法或私法之法律關係判斷,通常屬於個別規範及其衍生法律關係綜合判斷之定性問題(Qualifikationsproblem)。亦即就具體事實之法律上歸屬(die rechtliche Zuordnung des konkretenSachverhalts),先釐清作為判定標準之法律基礎,審究其屬於何種法律規範性質,作為判定具體事件之法律上歸屬問題(Zuordnungsproblem)。[4]
國內學說上亦有採取前述德國之類似見解者,其認為法律上爭議是屬於公法性質或私法性質,如參考前述德國法經驗,除依法律明文規定處理外,在法律未有明定救濟途徑之情形,應如何判斷,可依據導出訴訟上請求權之法律性質,來加以決定,即必須斟酌事件之事實關係,客觀上探究作為判定標準的法規之性質與歸屬,以及對於原告訴之聲明之判斷,那些法規得以適用等因素,而非以原告訴訟請求權所援引之法規為準。[5]亦即從法規範性質及事物本質,客觀上論斷其係歸屬於公法或私法之法律關係。又有關契約法律關係之認定,通常無法單就契約內容認定,而應依契約之目的及契約之整體性質判定。[6]
二、優惠存款利息之法律關係定性及歸屬之爭議
本件聲請案原因事件涉及聲請人之退除給與優惠存款契約(下稱系爭優存契約)到期後至辦理續存間之利息爭議,[7]聲請人向普通法院起訴請求臺灣銀行宜蘭分行給付上開期間,以年利率18%計算之優存利息。就此,有認為優惠存款戶與承作存款之臺灣銀行所訂立之契約,是間接基於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辦法[8]而簽訂之公法契約。[9]亦有認為臺灣銀行宜蘭分行係受國防部委託辦理退伍軍人退伍金優惠存款定存,僅立於受理存款機關地位,配合行政機關政策辦理優惠存款之儲存,對於優惠存款並無核定權,無涉公權力之行使,其簽訂存款契約之目的,僅在於辦理優惠存款之儲存,性質屬民法上之消費寄託與消費借貸契約之範疇,並非行政契約。[10]以上兩種見解,因其出發點之差異,而異其見解。
本號解釋認為臺灣銀行性質為私法人,非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所定義之行政機關,固基於其與國防部之約定,辦理退除役軍職人員退除給與優存事務與利息之給付事宜,其內容不外涉及優存戶開戶存款後,雙方之存款、利息計算與給付等,與公權力之行使無關。是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所訂立之優存契約,性質上應屬私法契約。準此,本件因系爭優存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存利息爭議,屬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惟本號解釋僅從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間簽訂優惠存款契約,開立退伍軍人退伍金優惠存款帳戶(系爭優存契約帳戶存摺內首頁並記載系爭優存金額、到期日、利率等)出發,因優惠存款契約屆期,導致其喪失優惠利息,逕認為因系爭優存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爭議,屬於私法性質,是應由普通法院審判,此頗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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