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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7號
公佈日期:2019/12/27
 
解釋爭點
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應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審判?
 
 
重點提示
要旨

我國目前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原則上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原則上由行政法院審判

內容
  1. 我國目前係採二元訴訟制度,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審判權之劃分,應由立法機關通盤衡酌爭議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諸如法院組織及人員之配置、相關程序規定、及時有效之權利保護等)決定之。
  2. 法律未有規定者,應依爭議之性質並考量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定其救濟途徑。
  3. 亦即,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原則上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原則上由行政法院審判(本院釋字第 695 號、第 758 號、第 759 號、第 772 號及第 773 號解釋參照)。
要旨

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所訂立之優存契約,性質上應屬私法契約,本件因系爭優存契約所生爭議,屬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內容
  1. 被告為臺灣銀行之分支機構,而臺灣銀行性質為私法人,非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所定義之行政機關,除有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公權力委託其行使外,即無從取得擬制行政機關之地位(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及第 16 條參照)。
  2. 臺灣銀行固基於其與國防部之約定,辦理退除役軍職人員退伍金優存事務與利息之給付事宜。惟其內容不外涉及優存戶開戶 存款後,雙方之存款、利息計算與給付等,與公權力之行使無關。
  3. 且國防部亦未另行將其法定權限之一部委託行使,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所定公權力委託行使之情形,從而臺灣銀行並不因辦理給付退除役軍職人員退伍金優存事務,而取得擬制行政機關之地位。
  4. 是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所訂立之優存契約,性質上應屬私法契約。
  5. 準此,本件因系爭優存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存利息爭議,屬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宜蘭地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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