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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7號
公佈日期:2019/12/27
 
解釋爭點
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應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審判?
 
 
[6] 該規定係96年9月27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60000650號令、財政部台財庫字第960351594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之該辦法第6條條文之內容。該規定於103年11月6日經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30000257號令、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30375277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為:「(第1項)退伍除役官兵得選擇以直撥入帳或支票方式辦理優惠儲蓄存款,其程序如下:一、以直撥入帳方式辦理:應於辦理退伍除役前,檢具開戶聲明書及服務機關證明書,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開設優惠存款帳戶。人事權責機關應於核定退除給與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文(以下簡稱核定公文),註明可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由退伍除役官兵於退伍除役生效日起二年內,持核定公文、退伍除役證明文件及存摺,向原開戶之臺灣銀行辦理優惠存款。二、以支票方式辦理: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及所屬榮民服務處開立退除給與之支票,或由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立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支票時,並於支票背面明列『應存入臺灣銀行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始得辦理優惠存款』,同時在支票下端加蓋發票人印鑑章,由退伍除役官兵持支票,併同核定公文、退伍除役證明文件,向臺灣銀行辦理優惠存款。(第2項)退除給與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應自退伍除役生效日起計息。但優惠存款金額於退伍除役生效日後存入臺灣銀行者,應自入帳之日起計息。」
[7] 該規定自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訂定發布施行,迄107年6月29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70000126號令發布廢止,均未經修正。
[8] 參見臺灣銀行成立沿革,最後瀏覽日:108年12月26日。
[9] 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10] 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11] 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第1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第2項)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12]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13] 查81年2月12日國防部(81)伸信字第0705號令、財政部(81)台財融字第80178944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8條條文前之該辦法第6條規定:「存款手續規定如左:一、退除給與部分:整批儲存時,由所在地之團管區會同臺灣銀行及聯勤財勤單位辦理存儲,並由聯勤財勤單位在其支票背面加蓋『本支票作優利存款專用』字樣之戳記,下端加蓋出票人印鑑章。個別儲存者,由退伍除役官兵持聯勤財勤單位之退伍金支票,逕向臺灣銀行辦理存儲。二、保險給付部分:由中央信託局在給付各該退伍除役官兵之支票背面加蓋『本款為限伍除役保險給付金,請臺灣銀行優利存款』字樣之戳記,並在下端加蓋出票人印鑑章,向當地之臺灣銀行辦理存儲。持現金儲存者,應憑中央信託局填發之軍人保險給付證明書副本,或憑代發單位出具之優惠存款證明書辦理存儲。」(85年11月27日國防部(85)鐸錮字第13173號令、財政部(85)台財融字第85543210號令發布修正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伍金優惠儲蓄存款辦法名稱為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並修正第1、3、10條條文。)故早於行政程序法90年1月1日制定施行前,行政機關已委託臺灣銀行行使辦理存儲退伍金優惠儲蓄存款之公權力。
[14]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字第829號,政府提案第11723號,頁政286-287(98年)。
[15] 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2規定:「(第1項)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第2項)前項訴訟事件於投保單位為原告時,得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16] 公教人員保險第5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構)(以下稱承保機關)辦理承保、現金給付、財務收支及本保險準備金管理運用等保險業務。」現行公教人員保險,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指定臺灣銀行為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機關,辦理公保相關業務。參見臺灣銀行公教人員保險簡介,最後瀏覽日:108年12月26日。
[17] 軍人保險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本保險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承保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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