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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3號
公佈日期:2019/08/23
 
解釋爭點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第4款、第5款及第6款關於退休所得替代率、每月退休所得、最低保障金額之定義;第8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撫基金共同撥繳費用之基準;第19條第2款及第3款關於配合精簡政策自願退休,增列年滿55歲要件;第36條關於優惠存款利率之計算、調降、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37條、附表三及第38條,關於本條例施行前後退休者,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基準、調降、底限及其適用;第39條第1項及第2項關於支領月退休所得之調降順序、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67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撫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及第77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金權利等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教育工作者生活保障、工作權或平等權?
 
 
又如果已退休者能體諒退撫基金確有鉅額潛藏負債,且該負債與修正前退撫給與高,背離共同基金下,退撫給與與費率繳納間應具對價關係之本質,致退撫基金難以自給自足、收支平衡(以退休時本俸50000元、費率12%、年資35年之退休人員為例:退休前月繳4200元,而於118年起之最低月保障金額為60000元,二者相差近15倍,退撫基金無法收支平衡乃屬必然),並能立在現職人員立場,能考量、理解優存利息等早應被檢討之理由,或可稍予釋懷,理解多數大法官之考量。期盼之。
(四)系爭規定如何未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本件解釋之內容本席均可贊同。
五、本件解釋並未就附表三遽為違憲之諭知:按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係以退撫基金永續為目標,至於公改方案中所提及之139年或教改方案中所提及之138年,係預估「至少」應達成基金用盡展延之年限。而因為公改及教改基金永續之目標仍然無法達成,且經本次改革,充其量只是將退撫基金中公務人員部分及教育人員部分之用盡年限延後一個世代,只稍稍解除燃眉之急而已,與基金已因改革而健全之情形自不可同日而語。又因為按每年4%計算折現率與實際收益率間可能有相當差距,故原預估此次改革後之基金用盡年限是否能確如預期,也在未定之天。更何況教改部分,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委託辦理基金第7次精算勞務採購案精算評估報告書,預估基金用盡年限未延後且早於138年。故在低度審查下,自難認附表三規定不符比例原則而已達違憲之程度,故而並未為違憲之諭知。
又本件解釋主文第4段關於附表三部分,並係以「現階段改革目的確可提前達成」意指基金用盡年限較預期延後,且係以此為條件。故如經檢討結果,比如教改部分確無法達成基金用盡年限展延至138年之後,或公改部分因實際收益率與預定折現率(4%)差距,致基金用盡年限未延後至139年之後,則應不生依本段處理問題,乃屬當然。又本段係以不改變附表三為前提,即無意要求相關機關檢討附表三或改變其架構(包括10年期及所調降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幅度),併此說明。
六、關於再任限制規定違反平等原則部分:本席了解此一規定源自立法院105年時國、民兩黨關於退休公、教人員再任私校教職之提案,並肯認原提案委員之用心。惟該規定創造不平等情事(如未全面禁止任職私人機構,致抓小放大),而且未考量具退撫新制年資者之月退休金中含其提撥之部分在內,概予停發,確有不盡公平之處,故認違反平等原則。
七、本席肯定已退休者之退撫給與不再隨同職等現職人員調薪而調整之規定,並認其「得」隨物價指數等調整之規定未違憲。因為該規定不過是反映政府就現職人員之薪俸「得」(而非「應」)因物價漲跌而調整相同之意旨而已,而且相關機關之行政行為原不得恣意,即相關機關原即非可因該規定使用「得」非用「應」,而恣意妄為,故無須預想有恣意妄為,而為防患之,作違憲宣告。尤其此部分原不在聲請釋憲範圍,係本院以相關聯而併納入審查;而所指相關聯之規定旨在維持現職人員與退休人員薪俸之合理差距,則自不應假設物價如上漲,現職人員必然調薪,並以之作為此部分違憲之考量,而且本件解釋有可能造成現職人員未調升薪俸而退休人員需調漲退撫給與之不合理,且背於上開相關聯規定立法本旨之情事。另此部分也不無侵害行政權而被認為違反五權分立之虞。本席因而無法同意多數意見此部分違憲之結論。但本席肯認相關機關不可恣意。
八、本次年金改革延用退撫新制所採以本薪2倍作為提撥費率及退休金計算基礎,固然有其道理,而且也符合多繳多領、少繳少領原則,原則上尚屬公平。但是確仍有因本薪高於或低於學術研究加給之換算實質薪資後所生有利、不利之實質不公平情形,特別是在本薪到頂、退休所得替代率相關之最長可能年資客觀上有差別(比如教授難以超過35年,而高中以下教師可達40年),若無視此等明顯差異,亦非合理,並可能不利良材之留用,影響國家競爭力,對國家社會整體而言,亦非有利。在世界各國競相延攬人才的此刻,政府也應該有一些作為。本席爰同意多數意見提出要求檢討之諭知。
九、關於本院大法官中部分具公、教資歷大法官是否應迴避或自請迴避乙節:查本件尚不構成法定應迴避事由,也無特定大法官須迴避之聲請,因此,本席除一向尊重個別大法官自請迴避之提案外,在本件則因具公、教資歷之其他大法官,均未受依本件解釋標的規定重新審定退休金之通知,其等情形與自請迴避大法官尚屬有別,故本席認其他大法官均無須迴避為合理。
又有聲請人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時提及:大法官享有優渥之退休俸等語,核屬誤解,即並非大法官均當然享有優渥退休俸,本席即不備月退休金請領權,教授資格出任者,也只能依教授身分享退休權益,謹併此澄清。
十、結語
就本件解釋之重要前提,本席之見解始終如一,雖然理解退休人員之痛,審理過程也曾先提出本席之疑問,希望能聽到解疑的相反具說服力的其他想法,但是除了以政府負最終支付保證責任一語指摘政府不應該不誠信,及認本於不溯既往原則,不應調降已退休人員的退撫給與外,很可惜沒有聽到:對以已退休人員所繳費用顯然不足以支應其所領退撫給與,需賴現職人員以所繳較高費用支付,尤其後世代因而需負擔鉅額負債等等,如何係屬公平合理乙節,有足以服人之說理。故而,本席乃仍絕大部分贊同多數意見,亦即同意原則合憲之結論。
最後,我還想寫出一些想說的、非關法律的心裏話:
(一)此次年金改革情非得已(甚至主事者連自己的退休金也砍了,很多退休金受影響的大法官也按鈕投下贊成票),相關機關所提出之領得到領得久使退撫基金永續的改革目標,固難以拒絕反對,但終究需調降已退休人員之退休所得,這是不爭的事實,那麼本於「使老有所終」是政府無可推卸的責任這個道理,退休人員的醫療照顧,尤其長照,一定要配套作好!是不是有可能稍仿對退除役人員之醫療特別照顧,就公教退休人員之醫療、長照多一些支持,以感謝他們畢其一生對國家社會之貢獻。
(二)「使壯有所用」也是政府的責任及富國強國所必要,如何落實之,如何確保已被要求繳費更多的、現階段改革目標之前、後退休之現職人員也能領得到領得久退休金,政府更是責無旁貸,非繼續努力並盡力做到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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