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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2號
公佈日期:2019/08/23
 
解釋爭點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第4款、第5款及第6款關於退休所得替代率、每月退休所得、最低保障金額之定義;第7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撫基金共同撥繳費用之基準;第18條第2款及第3款關於配合精簡政策自願退休,增列年滿55歲要件;第36條關於優惠存款利率之計算、調降、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37條、附表三及第38條,關於本法施行前後退休者,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基準、調降、底限及其適用;第39條第1項及第2項關於支領月退休所得之調降順序、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67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撫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及第77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金權利等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或平等權?
 
 
【註腳】
[1] 所謂「全面執政」係指由同一個政黨同時掌控兩個政治部門(總統與立法院的多數席次)。美國稱之為“party government”(中文譯為「政黨政府」)。反之,如兩個政治部門(總統與國會(含兩院制國會中之一院)的多數席次係由不同政黨掌控者,則稱「分裂政府」(divided government),例如2000年至2008年的陳水扁政府。
[2] 蔡所推動的其他重要政策立法,尚有:——「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105年8月10日制定公布,同日施行,通稱「黨產條例」),規定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溯自民國34年8月15日(按:其時中華民國憲法尚未制定)起,凡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法,所取得之財產,原則上均「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並特設「黨產會」進行調查、追討。嗣監察院於106年3月24日就「黨產條例」聲請釋憲,本院多數大法官於107年10月5日第1482次大會議決不予受理,本席雖提出「不同意見書」(參見,會台字第13398號監察院聲請解釋黨產條例違憲案不受理決議不同意見書,最後瀏覽日2019/08/19),但在多數同仁極力規諫下,忍痛將意見書「全文」附卷存參,僅對外公布其中與程序事項(受理與否)有關之論述。
——「勞動基準法」(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並自次日施行),全面推行「一例一休」制(參見同法第36條第1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電業法」(106年1月26日修正公布,除第6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至第4 項規定外,自公布日施行)全力推動2025非核家園政策,包括:第95條第1項明定「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用戶得選擇由再生能源發電業者或由傳統發電業者供電等。惟107年11月24日全國性公民投票第16號公投案(5,895,560張同意票對4,014,215張不同意票)通過「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規定」。總統乃於108年5月22日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50761號令,修正公布第95條條文,刪除原第1項規定。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106年7月7日制定公布,同日施行),立法院據此於106年8月31日通過「前瞻預算建設特別預算」第一期(4年)共編列特別預算計4,200億。在野黨立委林為洲、李鴻鈞、高金素梅等38人旋於106年9月25日聲請解釋前瞻預算案審議程序違憲,並聲請急速處分。嗣本院多數大法官於107年5月4日第1476次大會議決「不予受理」,並決議本席於該案所提「不同意見書」僅得附卷存參,不得對外公布。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106年12月27日制定公布,同日施行,通稱「促轉條例」),定義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為「威權統治時期」;設置「促轉會」推動開放「政治檔案」(按:指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於威權統治時期,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重新調查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之刑事案件;並清除威權象徵、保存或重建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之遺址等。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將全台逾百年歷史的15個「農田水利會」,由獨立的「公法人」,實質上改制為「公務機關」,包括:會務委員及會長停止由具有選舉權之會員分區選舉,改為官派。參見該通則第40條第1項(「本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停止辦理會務委員及會長之選舉,各農田水利會第四屆會務委員及會長任期均至109年9月30日止」);同條第2項並規定,不適用該通則內有關會務委員及會長之選舉及任期之規定;會長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任期屆滿時,由主管機關指派具符合相關資格者代理之,不適用該通則中總幹事代理與定期日補選之規定。該通則第23條並規定,農田水利會專任職員及會長須受公務員兼職及行政中立相關規定之規範
——修正所謂「國安五法」,包括:108年6月21日修正公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通稱「兩岸關係條例」),規定「兩岸政治協議」須經立法院與公民投票之雙重審議;各機關政務副首長、少將以上人員退休後,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108年5月10日修正公布「刑法」增定第115之1條,將「外患罪」章適用之地域及對象擴及於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刑法第185之3條,規定共諜案適用「外患罪」;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之人員,出境應經核准,並刪除原核定機關得縮短管制期間之規定,提高罰則;108年7月3日修正公布「國家安全法」增定:為大陸地區或其派遣之人發展組織者,及為外國、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發展組織者,各應處之刑罰;退休軍公教人員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犯同法第5之1條之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至第34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0條至第31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其已支領者,應予追繳;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
[3] 同法第95條第1項規定,除本法第7條第4項(按: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及第69條(按: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退撫給與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戶內之存款與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07年7月1日施行
[4] 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自107年7月1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32年11月16日制定公布,105年5月11日最後修正公布)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32年11月16日最後修正日為制定公布,99年7月28日最後修正公布)不再適用。嗣並於107年11月21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25431號令,正式廢止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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