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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0號
公佈日期:2018/1/26
 
解釋爭點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對警察三等特考及格之一般生,是否形成職務任用資格之不利差別待遇?
 
 
至考試及格初派任職,實務上警政署將99年以前三等警察特考考試及格取得警正四階任官資格之人員中,非警大畢業生者(包括一般生及警專畢業生),一律派任警正四階警員職務,而警大畢業生者,均派任警正四階之巡官職務;並將四等警察特考考試及格取得警佐三階任官資格之人員,一律派任警佐三階警員職務;將二等警察特考及格取得警正三階任官資格之人員,全部派任警正三階巡官職務。
初任派職後續升遷,除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3條規定:「警察人員官階之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升職等之規定。」[15];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一、二年列甲等者。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晉升官階,但仍應先具備系爭規定所定職務任用資格。是警大畢業生經三等警察特考及格,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之職務任用資格,經派任警正四階巡官者,可循年終考績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如警正三階巡官)之任用資格。而警專畢業生與一般生經三等警察特考及格,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之職務任用資格,經派任警正四階警員者,日後須藉由警察機關內部陞職機制報考警察大學研究所、二年制技術學系或警佐班,經警察進修教育後,始取得擔任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之巡官等職務之任用資格。
100年改行雙軌制後,依99年9月21日修正發布100年1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6條第3項「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起舉行之本考試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除具中央警察大學畢(結)業資格者外,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除具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專科學校畢(結)業資格者外,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及同日修正發布施行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第3項「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起舉行之本考試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之規定,以106年之訓練計畫為例[16],關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之錄取人員[17],警大畢業生原則上免除教育訓練,警專畢(結)業生原則上受教育訓練10個月,但警大及警專畢(結)業生而跨考與畢(結)業學系(科)無關之考試類別者,或警大畢業生未修習柔道等達所定時間者,須受22個月教育訓練,受訓地點除消防警察人員類別外,其餘類別人員均至警大受訓;四等考試錄取之人員,警大及警專畢(結)業生而考取與畢(結)業學系(科)相關之考試類別者,免除教育訓練,但跨考與畢(結)業學系(科)無關之考試類別者,受12個月教育訓練,受訓地點由警專交由相關機關執行。關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二、三等考試錄取之人員,除消防警察人員類別外,皆至警大受22個月教育訓練;四等考試錄取之人員,則受12個月教育訓練,受訓地點由警專交由相關機關執行。至於考試及格初派任職,實務上警政署將100年以後(含100年,下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人員,不論是否具警大畢業學歷者(包括警大、一般生及警專畢業生),一律派任警正四階巡官職務;二等考試及格者,均派任警正三階巡官職務;四等考試及格者,則派任警佐三階警員職務。
綜上,警察人員之考試、訓練、派任職務,二等考試及四等考試部分,100年前後,並無太大差異(僅受訓期間略有差異)。三等考試部分,99年以前,一般生考試錄取後,須至警專受教育訓練,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之職務任用資格,均派任警正四階警員職務;警專畢業生,免除教育訓練,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之職務任用資格,均派任警正四階警員職務;警大畢業生免除教育訓練,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之職務任用資格,派任警正四階巡官職務。100年以後,一般生考試錄取後,須至警大受較長期間之教育訓練(22個月);警專畢業生,亦須受教育訓練(10個月);警大畢業生,免除教育訓練,三者均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之職務任用資格,派任警正四階巡官職務。
二、系爭規定雖有差別待遇,但未違反平等原則,而係主管機關派任職務是否不當問題
由系爭規定後段規定可知,除警大及警專畢業生無須經訓練,即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之職務任用資格;一般生則須經訓練合格,始取得該職務任用資格,形成一般生與警大及警專畢業生間之差別待遇。又由系爭規定前段規定可知,警大畢業生無須經訓練,即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之職務任用資格;一般生及警專畢生則須經訓練合格,始取得該職務任用資格,形成警大畢業生與一般生及警專畢業生間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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