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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0號
公佈日期:2018/1/26
 
解釋爭點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對警察三等特考及格之一般生,是否形成職務任用資格之不利差別待遇?
 
 
解釋意見書
部分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黃璽君 提出

本解釋多數意見認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1]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未明確規定考試訓練機構,致實務上內政部警政署(下稱內政署)得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筆試錄取之未具警察教育體系學歷之人員(下稱一般生),一律安排至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下稱警專)受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以完足該考試程序,使100年之前上開考試及格之一般生無從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致其等應考試服公職權遭受系統性之不利差別待遇,就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本席同意系爭規定有差別待遇情形,惟就差別待遇所在,形成原因,系爭規定是否違憲,則難贊同,爰提不同意見如後:
一、警察人員考試、訓練、任官資格之取得及職務之派任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4條規定「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第5條規定「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而依「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以「乙、地方警察、消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之九」為例)[2],列警正四階之職務包含警員、巡佐、警務佐、巡官、警務員、督察員、警務正。其中,巡官一職之等階,橫跨警佐一階、警正四階、警正三階,係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之職務[3];警員一職之等階,僅列警正四階,為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之職務[4]。
公務人員之考試係為定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5]。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取得任官資格如左:⋯⋯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正三階任官資格。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正四階任官資格。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佐三階任官資格。⋯⋯」中華民國99年以前(含99年,下同)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下稱警察特考),除警察教育體系(包括中央警察大學與警專,中央警察大學下稱警大)畢業生外,亦開放一般生報考同一考試[6]。100年改採行雙軌制,分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前者限警察教育體系畢業生報考,後者供一般生報考[7]。
綜上,凡經警察特考考試及格者,以三等警察特考為例,依前揭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皆取得警正四階之任官資格。但其受任職務尚須符合系爭規定「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8]之規定,是警察官任官資格,因警察人員考試而取得,而職務任用資格之取得,則須具備系爭規定所定警察教育體系學歷或訓練合格之要件。
按90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103年1月22日修正為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條規定:「本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第11條第2項所稱訓練合格,指接受下列期間不少於4個月之教育或訓練,且成績及格者:一、警察教育條例所定之進修教育及深造教育。二、前項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是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後,須經訓練(包括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訓練乃法定考試程序之一環[9]。而系爭規定警察官職務任用資格之訓練,包括警察進修教育與深造教育所受之訓練,以及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在內。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須經基礎訓練 (教育訓練)及實務訓練[10],期滿成績及格完成考試程序者,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分發任用。
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受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委託,辦理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遂擬定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據以實施[11]。99年以前,以99年公務人員警察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為例,訓練分教育訓練及實務訓練,三等及四等警察特考錄取人員中,警大或警專畢業生或已受相當訓練者[12],得免除教育訓練,僅受2個月實務訓練,至於非警大或警專畢業生且未受相當之訓練者,則須接受16個月教育訓練,再受2個月實務訓練[13];二等警察特考錄取人員中,警大畢業生或已受相當訓練者,亦免受教育訓練,僅受2個月實務訓練,一般生則應受16個月教育訓練,再受2個月實務訓練[14]。又依該訓練計畫,警察特考之教育訓練,係由警政署委請訓練機關(構)學校訓練,警政署將三等及四等警察特考錄取人員中,應受教育訓練之一般生一律安排至警專訓練;二等警察特考錄取人員中,應受教育訓練之一般生,則安排至警大訓練。是三等警察特考及格者中,一般生及警專畢業生,皆依系爭規定後段,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之職務任用資格,且未符合系爭規定前段規定,不能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之職務任用資格;而警大畢業生,則依系爭規定前段,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之職務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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