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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53號
公佈日期:2017/10/06
 
解釋爭點
一、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內容有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全民健康保險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有無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
二、上開辦法有關停止特約、不予支付、停約之抵扣及扣減醫療費用之規定,有無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
三、上開辦法有關停止特約、不予支付及停約之抵扣之規定,有無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系爭規定一明定:「前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特約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系爭規定五明定:「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保險人同意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事服務機構種類與申請特約之資格、程序、審查基準、不予特約之條件、違約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對於上開規定是否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部分,本號解釋同樣抱持司法消極主義之態度,予以肯定。多數意見就授權規定之文義、事項之性質、健保法其他相關規定、以及立法者授權之旨趣,綜合判斷,認為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已屬明確,未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對此,本席同表贊成。又法律保留與委任立法涉及自由主義正當性與民主主義正統性問題,除要求人權之限制不得逾越界限外,亦強調行政活動應受民主之統制[5]。委任立法之授權規定若規範密度低,恐有導致民主主義正統性不足之虞。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0章「行政命令之審查」[6],對行政命令設有國會事後監督機制,應可紓減上述疑慮。
最後,就有關特管辦法是否逾越母法部分論之。83年健保法第72條前段規定:「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或申報醫療費用者,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醫療費用處以2倍罰鍰」,現行健保法第8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者,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2至20倍之罰鍰」,二者均屬罰鍰(行政罰)之規定。本號解釋認為系爭規定二、三、四及六,乃保險人為有效管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並督促其確實依特約本旨履約之必要措施,與違反行政法上作為義務而課處罰鍰者有異,故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言下之意,就此部分,各該系爭規定皆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惟嚴格而言,所涉乃命令有無牴觸母法規定,亦即合法與否問題,應屬法律優越原則之範疇。雖然,大法官之解釋往往以法律保留原則處理此類問題,如釋字第395號、第423號、第505號、第566號、第586號及第609號解釋皆是。
【註腳】
[1] 許志雄著,司法消極主義與司法積極主義,月旦法學雜誌第2期,1995年6月,頁40。
[2] 亘理格著,法律の規律密度と委任命令,法學教室第323號,2007年8月,頁61、62。
[3] 日本之地方公共團體經常與業者基於合意,締結公害防止協定,約定業者應為之公害預防措施,以及公害發生時應採取之對策。此種行政契約之內容,往往超越法律規定,致生是否違反法律優越原則之疑義。惟論者主張,公害防治法律規定之管制,僅係最低標準,而非絕對標準,故公害防止協定尚不生違反法律優越原則之問題。此一見解運用解釋論之操作,於環境法領域巧妙規避法律優越原則之違反疑慮,對公害防治及環境保護之助益頗大,在日本成為有力之學說。
[4] 關於委任立法之統制,其法律保留之「規範密度」,應依對象為侵害行政或給付行政(受益行政)、強制性行政作用或任意性行政作用,以及對自由領域介入之程度,而有高低不同之要求。參照駒村圭吾著,憲法訴訟の現代的轉回—憲法的論證を求めて,日本評論社,2013年,頁306。
[5] 駒村圭吾著,憲法的論證における「法律の留保」—人權制約の實體的正當化の一步手前で,法學セミナ-第647號,2008年11月,頁14、15。
[6]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規定:「(第一項)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第二項)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第62條規定:「(第一項)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第三項)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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