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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41號
公佈日期:20161111
 
解釋爭點
凡本院曾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各該解釋之聲請人是否均得就其原因案件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是否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註腳】
[1] 例如本院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為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2] 例如本院釋字第三四三號解釋「與憲法尚無牴觸」。
[3] 例如本院釋字第一六六號解釋「迄今行憲三十餘年,情勢已有變更,為加強人民身體自由之保障,違警罰法有關拘留、罰役由警察官署裁決之規定,應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本旨。」
[4] 例如本院釋字第五二O號解釋「因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具有變更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之作用者,如停止執行之過程未經立法院參與,亦與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意旨不符」、「行政院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儘速補行前述報告及備詢程序,相關機關亦有聽取其報告之義務」。
[5] 例如本院釋字第四三四號解釋「公務人員保險法於第十六條第一項關於養老給付僅規定依法退休人員有請領之權,對於其他離職人員則未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符,應即檢討修正。」;釋字第五三O號解釋「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副憲政體制」。
[6] 例如本院釋字第四五五號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諭知有關機關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逕以法律規定或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依上開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授權妥為訂定」。
[7] 例如本院釋字第四七七號解釋「同依該條例第六條比照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8] 例如本院釋字第四五四號解釋「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釋字第七三四號解釋「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個月時失其效力」;釋字第二一八號解釋「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停止適用」。
[9] 例如本院釋字第七O九號解釋「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釋字第六五八號解釋「相關機關至遲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及相關法規,訂定適當之規範。屆期未完成修法者,上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失其效力」;釋字第六七O號解釋「系爭規定應由相關機關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之意旨,衡酌受害人致受羈押行為之情狀⋯⋯等,配合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通盤檢討,妥為規範,屆期未完成修法者,系爭規定失其效力」。
[10] 例如本院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上開修正之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暨第十條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原增修條文繼續適用」。
[11] 例如本院釋字第三八六號解釋「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於其後依該條例發行之無記名公債,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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