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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8號
公佈日期:20160624
 
解釋爭點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申請上開級別證須符合自治條例規定,是否合憲?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已失效)第四條第一項、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同日起繼續適用)第四條第一項分別規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特定場所一千公尺、九百九十公尺、八百公尺以上,是否合憲?
 
 
【註腳】
[1] 民國(下同)89年2月3日制定公布,嗣於98年l月21日修正公布,自98年4月13日施行。
[2] 原名稱電子遊戲場業申請登記作業要點,經濟部於89年3月29日以(89)經商字第89204839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點,兩分別於98年4月8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80540792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點,98年4月29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80241018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點。
[3] 100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38844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4] 99年12月25日公告繼續適用2年屆滿;並自101年12月25日起失效,取而代之者為新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辦法第6條第l項第l款規定,為自治規則。
[5] 96年l月4日桃園縣政府府法一字第0960000定公布全文6條;並自公布日施行。桃園縣改制桃園市後,於103年12月25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30320734號公告自同日起繼續適用。
[6] 88年l月25日制定公布。
[7] 至於在憲法保障地方自治之下,就地方自治法規之審查密度是否應適度放寬,則屬另事。
[8] 釋字第154號解釋理由書,已指明所謂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乃指確定終局裁判作為裁判依據之法律或命令或相當於法律或命令者而言。」釋字第374號解釋理由書,並以大審法第5條第l項第2款所稱之「命令」,「並不以形式意義之命令或使用法定名稱(如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之規定)者為限,凡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其職權所發布之規章或對法規適用所表示之見解(如主管機關就法規所為之函釋),雖對於獨立審判之法官並無法律上之拘束力,若經法官於確定終局裁判所引用者,即屬前開法條所指之命令,得為違憲審查之對象」。本院102年l月7日通過並於同年月10日送立法院審議之大審法修正草案第61條第l項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訴訟案件或非訟事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之判決。」即為免原所稱之「命令」過於狹隘,並配合釋憲實務見解,將原所稱之「法律或命令」,正為「法規範」。
[9] 例釋字第344號解釋,聲請人即對行政法院81第728號判決所適用之「臺北市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及魚類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聲請解釋。釋字第363號解釋,聲請人即對行政法院82年度判字第62號判決所適用之「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零售市場須知」聲請解釋。釋字第440號解釋,聲請人即對行政法院84年度判字第553號判決所適用之「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聲請解釋。
[10] 選擇從事一定之營業為其職業,乃援用本院釋字第716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工作權及財產權,人民營業之自由亦為其所保障之內涵。基於憲法上工作權之保障,人民得自由選擇從事一定之營業為其職業,而有開業、停業與否及從事營業之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之自由。」
[11] 「實質阻絕」意指已達形同禁止,自應動用嚴格審查基準,至於結論為合憲或違憲,仍應進行審查。又依大審法第13條第l項規定,本院得依職權調查有關資料,但調查資料與審查密度、舉證責任間之關係,有待研究。本院就本件解釋,前後共約12次函詢中央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及議會,要求說明與提供有關距離限制之立法目的及效果等資料。當中最為關鍵者,在於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就轄區內,是否有合於系爭規定二及三之場所供電子遊戲場業業者選擇。臺北市政府以若尚須符合其所制定自治條例距離以外之其他要件,包括「場所須位於購物中心、百貨業或遊樂園業」、「公司或商業之登記實收資本額應為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應臨接寬度三十公尺以上道路」、「購物中心、百貨業或遊樂園業全棟營業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及「電子遊戲場業最小設置單層營業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等,則轄區內目前並無符合車爭規定二之地點。而新北市政府則指出於八里、淡水一帶,仍有符合系爭規定三之地點可供業者選擇。倘臺北市僅考量距離限制1000公尺所產生之效果,尚難以明確認定已實質阻絕,至新北市則明顯尚有地點。況此等狀態,必隨學校、醫院分布、人口密度、交通與土地開發等情形而變遷。因此本件多數意見認為,若尚未產生實質阻絕之效果,則系爭規定二及三之性質,尚難認為屬於選擇職業自由之限制。至於業者之「市場」、「利潤」,至於客群之「消費」等因素,並非唯一考量。電子遊戲場業就其性質,距離限制仍須與公共利益權衡,難僅因地點較少或較偏遠而逕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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