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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8號
公佈日期:20160624
 
解釋爭點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申請上開級別證須符合自治條例規定,是否合憲?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已失效)第四條第一項、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同日起繼續適用)第四條第一項分別規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特定場所一千公尺、九百九十公尺、八百公尺以上,是否合憲?
 
 
[13]日本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有國民,有勞動之權利,負有義務。」
[14]參照參照本院釋字第五三八號解釋之謝大法官在全提出之協同意見書。另參照吳庚大法官於本院釋字第四O四號解釋不同意見書。
[15]參照本院釋字第五一四號解釋之黃大法官越欽不同意見書及釋字第三一三號、第三九O號、第三九四號、第四四三號、第五一O號等解釋。
[16]參照本院釋字第五三八號解釋之謝大法官在全提出之協同意見書。其認為本院自釋字第一七二號、釋字第一七二號、釋字第一九一號、釋字第二O六號、釋字第三九O號、釋字第四O四號、釋字第四一一號解釋、第四三二號解釋、釋字第四六二號、第五一四號解釋等已對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工作權本其自由權性質就其內涵詳加闡釋。惟有認為本院上述解釋於目前將憲法上工作權保障定位為自由權性質,應無礙於其向兼具受益權性質發展。從經濟自由觀點,認營業自由乃憲法上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屬經濟自由之一環。
[17]參照吳庚、陳淳文,前揭書,頁233,267。另參照本院釋字第四O四號解釋吳庚大法官之不同意見書,認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之保障與德國基本法所保障之職業自由,不僅概念上有間,其本質內容亦不盡相同,則該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先例所建立之三階段理論(Drei-Stufen-Theorie),即非所能全盤接受。
[18]參照BVerfGE 7, 377–Apothekenurteil.有譯為藥房判決。參照藥事法第十九條規定,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稱為藥局。時至今日,是否繼續適用此三階段論,在德國文獻中,並非毫無批評意見。參照Rupert Scholz in:Mauz-Dürig, Grundgesetz,Band II, München:Beck, 2015, Art.12 Rn.336.在此批評下,的確此理論在保障範圍層面建構上,可能違反統一的基本權,亦在干預層面上,有可能干預密度上,將職業執行與選擇自由加以區分或許僅是其起初表徵,但不能最終判斷其干預密度等困難問題,但學理上仍期待三階段論可能再發展,認為其特殊個案得以彈性與比例原則審查相整合,作為干預阻卻違憲事由審查(Prüfung der Eingriffsrechtfertigung)之出發點。參照Epping-Hillgruber, Grundgesetz Kommentar, 2.Aufl., München:Beck, 2013, Art.12, Rn.102ff..
[19]“inhaltliche Regelungen bezüglich der Art und Weise der Berufsausübung (“Wie”)”.
[20]“Sie sind gerechtfertigt, soweit vernünftige Erwägungen des Gemeinwohls sie zweckmäßig erscheinen lassen.”
[21]本院釋字第五八四解釋,認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例如知識能力、年齡、體能、道德標準等,立法者若欲加以規範,則須有較諸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更為重要之公共利益存在,且屬必要時,方得為適當之限制。
[22]“zur Abwehr nachweisbarer oder höchstwahrscheinlicher schwerer Gefahren für ein überragend wichtiges Gemeinschaftsgut”.
[23]本院解釋曾使用「均衡」及「過當」之用語,例如本院釋字第七一二號有關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限制案解釋,認為系爭規定對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自由限制所造成之效果,與其所欲保護之公共利益,顯失均衡,其限制已屬過當。
[24]有認為以過當禁止取代階段論(Übermaßverbot statt “Stufentheorie”),因為依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判決「階段」(Stufen)與影響要件(Einwirkungsvoraussetzung)不必然相互符合,後者毋寧是按影響密度決定,依個案進行過度禁止之審查。其按四階段分別進行。(參照Jörn Ipsen, Staatsrecht II Grundrechte, 18.Aufl., 2015, München:Vahlen, Rn.672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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