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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8號
公佈日期:20150320
 
解釋爭點
祭祀公業條例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合憲?
 
 
三、結論-莫使「民德歸厚」的制度變成「民怨沸騰」的根源
不可諱言,本號解釋的確是觸及到憲法人權理念的神經線:傳統祭祀制度與姓氏血脈的連續VS.我國憲法世界潮流所推動的男女平等原則,兩者發生嚴重的衝撞。多數意見所認可的傳統見解合理化目前所採行的差別待遇,肯認傳統制度與見解的公益價值,足以凌越女系子孫享有參與祭祀公業所帶來的利益(包括財產利益在內)。這也是符合目前大多數國民之「民之所好」!在絕大多數祭祀公業成員的「法感情」(Rechtgefuhle)中,由男系子孫一脈相傳來祭祀之,正符合祖先的期待。也寓有避免影響嫁出去的女系子孫祭祀夫家祖先的習慣之意!
按我國臺灣素來是以民風淳厚與保存中華傳統文化最完整而自豪。當年開臺先民,莫不手捧祖先牌位,九死一生?越臺灣海峽黑水溝,而後在臺灣開枝散葉。人人莫不期盼祖先的庇蔭與賜福,當是臺灣先民奮鬥的主要精神力量。因此民間崇拜祖先之風,遍及全臺。就以日本據臺初期(一九O七年)的統計,全臺共有二二、一九九個祭祀公業;直到日本據臺後期(一九三五年),也還有一O、六六七個祭祀公業。到目前為止,據內政部統計亦仍有八千餘個之多,光擁有土地即達六萬四千餘筆(註十三)。可見得祭祀公業是深入臺灣民間各個角落的民間團體。
而祭祀公業的派下員資格,在上述由二萬餘家的高峰,演變到目前的八千餘家,幾乎都將男系子孫作為派下員資格的認定標準。顯見這種認知男系子孫方能接續姓氏香火,保持祖先祭祀血脈不致中斷的普遍性,並不是一家一族的偏見,反而是主流的全體共識!這種長達數百年的傳統,且迭經清朝、日本殖民政權以及我國法制的承認,都已經具有習慣法的地位矣!
為此,本席想起德國十九世紀最偉大的法學家薩維尼(Friedrich Carl vonSavigny,1779-1861)曾經大力主張,不能隨便見獵心喜於某些法理或外國的立法例,便匆匆忙忙的移植立法。必須根源於民眾的信仰與道德,才能夠使一個法律規定順利的成長與生存,故提出一句名言:
「法律首先是靠著風俗與國民信仰,而後靠著法學將之形成習慣法,這些都是如同國家內部寧靜孕育的力量,而不是僅靠著立法者的恣意而存在!(註十四)」
本席認為薩維尼大師此一句話,也應適用在祭祀公業的法制存廢與更易的問題之上。
本號解釋在達成大法官共識的過程,迭經正反意見的折衝,顯示出要否突破祭祀公業法制數百年成例的價值判斷之複雜性,遠非其他涉及人民結社權的案例可比。人數僅有十五位大法官的法理見解與價值觀就已分歧如此,又何況整個社會與民眾對此制度更易的判斷與堅持乎?本席以為,這正是立法者,包括其他諸如政黨或民間團體,要來進行整合與統一國民意志之工作。一步步推動男女平權的全面實現,俾能符合世界潮流,作為努力的方向。就此而言,本號解釋多數意見在理由書第三段已經提到了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以下,已經許可了女性子孫能夠出任派下員的資格;同法第五條也規定本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即繼承人為派下員。顯示出立法者已經局部的強制祭祀公業應許可女系子孫加入祭祀公業,減緩差別待遇之考量(註十五)。
故倘立法者與其他政黨與社會團體,繼續本此方向,努力宣揚與鼓吹此種「新思潮」,促使所有現存祭祀公業主動修改其規約,假以時日,應當會有更多的祭祀公業歡迎女系子孫的加入。就以著名的英國聖公會(Church of England)為例,自十六世紀亨利八世創立以來,五百年間其聖職人員(牧師及主教)都由男性擔任。最後也終於順應民間及信徒要求,於一九九四年開放女生擔任牧師,今年(二O一五年)一月出現第一位女性主教(註十六)。天主教近年來要求開放婦女擔任聖職人員(神甫)的呼聲也日益高漲,遲早也可望步入聖公會之後塵矣。
如果吾人不採此溫和之途徑,而要一蹴可及地強制全體祭祀公業修改規約。一旦又有財產利益在焉,更會增加加入公業的動機。可以想像,各祭祀公業必須重新計算、徵集已出嫁之女系親屬名單,賦予派下員資格,全臺八千餘個祭祀公業想必都人仰馬翻,將引發不知多少的困擾與民怨!
子曰:「慎終追遠,民德歸厚矣」,祭祀公業之制度乃是崇尚民俗、使民德歸厚之制,如果卻揠苗助長,導致民怨沸騰之制,豈是明智之舉乎?本號解釋多數意見幸未採此種「猛藥」,當可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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