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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0號
公佈日期:2014/05/16
 
解釋爭點
羈押法規修正前,受羈押被告不服申訴決定之訴訟救濟方法?
 
 
四、結論-勿作出造成「捅馬蜂窩」般後遺症的「躁切解釋」
誠然我國對看守所處遇的救濟,仍十分落伍,並未給予受羈押被告就此向法院救濟之機會,已經違反法治國原則。然此問題不僅涉及到為數眾多的受羈押被告之利益,以及看守所、監獄及法院的正常運作,故相關法制,必不可秉持「先破再立」態度,至少應「大立」與「大破」同時進行方可。
尤其是受羈押之被告,方由自由之身進入囹圄,不滿之情必然與日俱增,針對看守所處遇措施,勢必將屢屢申訴或頻頻向法院提起救濟,將使看守所與法院疲於奔命。故如何兼顧監所的正常運作與基本人權的保障下,亦不能陳義過高,致使法制的設計偏離監所存在的目的。
本席近日偶讀到俄國大文學家托爾斯泰(LevNikolayevich Tolstoy,1828-1910)所著的「讀書隨筆」上,有一句出自美國思想家,也是重要的開國元勳湯瑪斯•潘恩(Thomas Paine,1737-1809)的警言:
「真理捍衛者的躁切,常常比真理的對手對真理的攻擊,更令真理痛苦。」
這位民主政治先驅者,推動人人平等的天賦權利,終生不悔,在目睹他原本欽羨萬分的法國大革命後,薈萃出上述的警語。的確道出了真理的達成,也必須要有平和的手段,才能彰顯出真理與理智的結合[22]。
本院作出的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便是「只知理論」(應打破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卻苦於不知如何著手來填補「破舊立新」後的法秩序,方有要求立法者兩年內重新規劃、構建新的救濟法制之結論。
誠然這個任務並不簡單,已於上文中提及之。即使法制發達的德國,其國會亦曾漠視聯邦憲法法院裁判宣示,國會應促使立法機關,規範限制監獄受刑人的權利問題,卻導致延宕四年之久,方完成刑事執行法的立法程序[23],其中的困難度可想而知。
我國立法者沒有在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公布後至今五年,未花上一分心思來審議此案,也是明顯的事實。這種典型、且無理由推諉的「立法怠惰」,當然值得朝野各黨派與國人予以重視,甚至抨擊!然而,事關整個看守所羈押被告、甚至監獄受刑人的人權保障與救濟之法制,不應由本院大法官予以如此簡單的方式—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就可以解決。儘管上述的宣示僅是「暫時性」,容許立法者仍保有另行縝密建構救濟法制的形成自由。惟本號解釋已將救濟程序定位在「刑事訴訟之準抗告」,試問立法者若要推翻之,是否要詳備理由,而大法官若承認本號解釋此部分之立論,立法者日後「可隨後改變」之?如此一來,大法官解釋及其論理依據的權威性,會否受到戕害乎?
故「解鈴還需繫鈴人」,面對立法者幾乎獨攬的事項,際此「立法嚴重怠惰」時刻,釋憲機關唯有透過「道德呼籲」,甚至「道德譴責」之手段,喚起社會大眾的重視,以民意督促立法機關的積極作為,逼迫朝野政黨履行責任政治的民眾付託,方是可行之道也。否則越俎代庖作出類似此種可能造成「捅馬蜂窩般」後遺症的解釋,豈不揠苗助長?
本席無法贊同本號解釋多數意見此種「躁切」之舉,謹援引美國開國元勳、為民主體制奮鬥終生潘恩之哲言,並非藉此以責本號解釋之立論,實寄望社會清議與國民大眾,能夠發揮「臨門一腳」之功能,督促立法者儘速履行修法之重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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