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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3號
公佈日期:2013/10/18
 
解釋爭點
扣繳義務人無論違申報扣繳憑單義務或違扣繳稅款義務,一律處稅額1.5倍罰鍰,違憲?
 
 
一、所得稅法第114條(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
歷史條文 (90年1月3日修正公布) 現行條文 (98年5月27日公布)
扣繳義務人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1. 扣繳義務人未依第 88 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 1 倍 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 3 倍 之罰鍰。
  2. 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 92 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 20 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 2 萬 2 千 5 百元 ,最低不得少於 1 千 5 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 3 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 4 萬 5 千元,最低不得少於 3 千元。
  3. 扣繳義務人逾第 92 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 2 日加徵百分之 1 滯納金。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1. 扣繳義務人未依第 88 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 1 倍以下 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 3 倍以下 之罰鍰。
  2. 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 92 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 20 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 2 萬元 ,最低不得少於 1 千 5 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 3 倍以下 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 4 萬 5 千元,最低不得少於 3 千元。
  3. 扣繳義務人逾第九 92 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 2 日加徵百分之 1 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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