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3號 公佈日期:2013/10/18 解釋爭點 扣繳義務人無論違申報扣繳憑單義務或違扣繳稅款義務,一律處稅額1.5倍罰鍰,違憲? 解釋要旨 相關法條 重點提示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意見書 新聞稿 案情摘要 一、所得稅法第114條(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 歷史條文 (90年1月3日修正公布) 現行條文 (98年5月27日公布) 扣繳義務人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扣繳義務人未依第 88 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 1 倍 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 3 倍 之罰鍰。 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 92 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 20 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 2 萬 2 千 5 百元 ,最低不得少於 1 千 5 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 3 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 4 萬 5 千元,最低不得少於 3 千元。 扣繳義務人逾第 92 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 2 日加徵百分之 1 滯納金。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扣繳義務人未依第 88 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 1 倍以下 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 3 倍以下 之罰鍰。 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 92 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 20 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 2 萬元 ,最低不得少於 1 千 5 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 3 倍以下 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 4 萬 5 千元,最低不得少於 3 千元。 扣繳義務人逾第九 92 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 2 日加徵百分之 1 滯納金。 < 1 2 3 > 學員專區 訂閱電子報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